【案情简介】
2020年6月8日、7月30日,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米XX投诉XX口腔门诊部李XX医师执业资质存疑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信访函。2020年6月19日、2020年8月4日,现场检查发现李XX医师在场,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现场调取患者姓名为“米XX”的纸质病历材料,1份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的“洁牙知情同意书”和1份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的“拔牙手术知情同意书”;查询该机构“牙医管家”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发现李XX为患者方XX开展种植治疗的记录。
【调查与处理】
经多次调查核实,李XX不能提供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医师基本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其不符合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医师基本要求,于2020年6月5日为方XX实施口腔种植术,实施局部麻醉未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经多次询问该机构行政管理人员邹X及李XX,承认李XX在2019年11月30日、12月14日为米XX实施拔牙手术、局部麻醉未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李XX在2020年5月22日为米XX实施局部麻醉未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李XX在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22日为米XX开展诊疗活动未按规定书写病历。
2020年10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作出深福卫医罚告【2020】36号行政处罚书,针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合并予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伍佰元整。
【法律分析】
口腔门诊部使用不符合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医师岗位资质的李XX为方XX实施口腔种植术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6从轻处罚情节第1点的规定,予以该机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不符合岗位资质的李XX另案处理,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实施拔牙手术、局部麻醉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辅助生殖、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机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宜或者无法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陪同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9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予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伍佰元整。
【典型意义】
随着口腔医学的发展及患者对功能与美的兼顾需求,口腔种植项目在各类口腔医疗机构愈受追捧,为加强我国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口腔种植技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制定了《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了口腔种植技术定义及分类,并且从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医师基本要求、技术管理基本要求及其他管理要求四个方面对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机构硬件配备、人员教育及培训、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等提出了最低要求。本案查处使用不符合口腔种植医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口腔种植技术活动的违法行为,是迅猛发展增长的口腔医学与患者诉求日益增长之间矛盾的体现,也是卫生监督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该案对加强口腔医疗行业监管具有重要的标杆示范作用,为口腔医疗技术服务监管提供了执法参考。
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