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4日接市民刘女士来电称,其在某美容化妆美甲培训机构体验了化妆、面部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后面部皮肤发痒,并称在现场未见该场所公示卫生许可证,来电投诉该机构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经营生活美容项目。2019年6月30日,卫生执法人员对涉事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发现:1.该场所内设美容实操教室1个,教室内设有美容床位10张,有2位顾客正在该场所美容实操教室接受学员提供的面部清洁、敷面膜等生活美容服务;2.该场所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可以出示营业执照;3.现场搜集到顾客代某于2019年3月24日、2019年6月30日两次向该场所学员支付生活美容服务费用的微信转账记录2份,学员于2019年3月24日、2019年6月30日两次向顾客收取生活美容服务费用的微信收款记录2份,以及学员于2019年5月26日向顾客“香香”(微信名)收取生活美容服务费用的微信收款记录1份;4.现场发现收银台处电脑内存有学员名单,里面登记有学员的身份证信息。
【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该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经营美容(不含医学美容)项目三个月以上。美业培训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经营美容(不含医学美容)项目三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项案由“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该场所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适用从重情节,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在2019年8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于当日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
【法律分析】
本案涉事单位主体性质特殊,属于一家大型美容教育培训机构的分店,如何认定为公共场所?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对美容场所的定义,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本案涉事单位的学员在该机构美容实操教室为顾客提供面部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可以认定该场所为美容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美容店”。
本案为顾客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并收受费用的是学员而非员工,是否可以认定为该场所的行为,该场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是否成立?该场所经营者、前台顾问和美容老师在询问笔录中均承认该机构通过鼓励支持学员招揽顾客到该场所做生活美容服务,以达到提高学员手法技术的目的。因此,该违法行为已经不单是学员的个人行为,而是场所的违法行为。该机构采用了特殊的商业模式,即学员向机构缴纳培训费,机构默许学员对外宣称消费者可到该机构免费体验美容服务,但实则学员私下收取服务费。此过程中,虽然该机构否认向学员收受业务提成,但该经营模式对后续招聘学员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说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
【典型意义】
美容教育培训机构,其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工作人员卫生健康意识均达不到美容店办证的标准,但却颇受顾客青睐,一方面除了群众卫生意识淡薄,也说明我们卫生监督宣传工作还没有真正地落实到位。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卫生监督工作逐渐深入人心,广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社会都参与到卫生监督中来,逐步形成全国人民认知卫生法律,关心卫生监督工作,督促监管对象的社会共识。
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