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目录 > 已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设置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标准,我委于2011年2月11日印发了《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深卫人规〔2011〕1号),有效期为5年。为确保我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设置工作的继续有效开展,现对《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予以重新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1日
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