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将推进法治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委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规范行政运作,全面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我市医疗卫生和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将2015年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高质量开展制度建设。
1.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我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文件制定工作。2015年我委共发布了《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卫生计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2.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及我委《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委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合规。我委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由具体业务处室启动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程序,邀请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征求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汇总后报送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委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列入委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再报送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审查通过即报请市政府公报编辑室统一在《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刊载。此外,结合实际情况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信息网及部门网站等规范性文件载体上发布,扩大新规周知范围。
3.及时清理我委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文件时效。根据市人大、政府及法制办关于梳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到期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梳理我委实施的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保留、修改和废止的清理意见。同时,为方便系统内工作人员学习和查阅,我委定期将负责起草、实施,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2015年2月份将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发放给系统工作人员,并对新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挂在我委网站,以便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更好地学习查阅。
(二)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我委于2013年5月印发了《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会议制度》(深卫人发〔2013〕58号),规范了市委卫生工委工作会议、委党组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市区卫生计生工作联席会议等。后根据重大问题议事中出现的新问题,又制定了《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委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补充规定》,明确了重大问题议事的范围、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程序及监督管理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委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确保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我委行政决策质量与效率,加强我委依法行政工作,我委制定印发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市卫生计生委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卫计政法〔2014〕14号),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我委日常行政决策事项处理,解答法律问题咨询,并参与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咨询和重大、疑难行政案件及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讨论,进行法律审核或论证、提出律师意见和建议,为领导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反馈、决策合法性审查等制度。我委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对决策进行调整。在重大决策作出前,由我委政策法规处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健全机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1.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我委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我委行政执法主体重新予以公告,对我委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予以公告。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严格依法办理委托事项,以加强卫生计生管理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依法、有序开展。
市卫生监督局是我委的直属执法机构,承担我委的监督执法职能,遵循“执法必持证、持证必培训、培训必考试”的原则,严把我委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
2.坚持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体制。我委建立有与多部门的合作监管执法制度,如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医疗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公安部门成立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衔接配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衔接配合工作。作为全市“两法衔接”成员单位之一,我委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联系机制。相关工作主要由稽查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具体联系,部门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专门机构专人联系,保持信息通畅,并根据案件情况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流。
3.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合法适当。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办案水平,促进依法合理行政,我委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强化依法行政监督稽查工作,完善工作约束机制。开展我委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经评查,我委的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能够做到主体适格;适用法律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实施行政处罚均符合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严格遵守各执法环节;文书较规范、齐备,归档较规范。
(四)开展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工作,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4-9月份,根据市编办的要求,依据国家、省权责清单,多次梳理我委权责清单,清理我委审批事项目录,确保行政职权的行使于法有据。9月份,根据许市长的指示和市政务办的要求,对照《深圳、广州政务服务事项比对情况表,对我委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精减和清理。12月份,根据深圳市创新发展研究院《深圳市简政放权改革方案》提出的改革意见和建议,我处及时组织了相关处室研究落实此项工作,形成了《关于<深圳市简政放权改革方案>的意见》,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反馈深圳市创新发展研究院。经梳理,今年我委已下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办理和校验2项行政服务事项,转移“职业病鉴定”1项服务事项,并拟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和变更”合并至“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拟取消13项许可事项最小颗粒度、取消“心理咨询机构备案”1项服务事项和转移“病残儿医学鉴定”1项服务事项。此外,我处还组织修订我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行政服务提供办法》,已于9月份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了市委“1+6”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7月份组织修订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流程规定》,12月份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及细化标准》。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我委行政执法主体重新予以公告,对我委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予以公告;在9-10月份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了卫生计生执法水平。在12月4日市法制办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中取得了较好成绩。
3.推进完善卫生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7月份对全市医院设置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共发出调查问卷151份,回收有效问卷81份,其中市属医院11份,区属医院43份,社会办医院27份,基本涵盖全市各级各类医院。根据调查情况,目前我市大部分医院(91%的公立医院及81%的社会办医院)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事务、解决医患纠纷、开展法律培训等。
(五)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积极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1.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和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我市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均有所增长,且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为规范我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案件应诉工作,我处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管理办法》,于2015年8月11日正式印发。同时还聘请资深法律顾问团队担任我委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讨论,为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办理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并代理我委行政应议案件,定期对系统内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有效推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提高办案专业的水平和能力,提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理和应诉质量。截至2015年10月31日,我处办理应诉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宗,二审行政诉讼案件5宗,其中3宗已审结,4宗在一审审理中,10宗在二审审理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9宗,均已办结;处理行政复议应议案件7宗,均已审结。
2.拓宽渠道,为合理化解医疗纠纷寻找新途径。
一是积极配合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2010年9月始,深圳市司法局开始在市人民医院等14家医院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是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仲裁化解医疗争议。2010年10月深圳市仲裁委正式挂牌成立深圳市医患纠纷仲裁院,我委根据仲裁委的要求推荐了医疗相关专业的仲裁员,并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仲裁途径化解医疗争议。医患纠纷仲裁机制得到省里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和关注。
三是人民调解及其他途径。我委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纠纷;正确引导通过医疗鉴定明确医方责任或者直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争议,目前我委处理的书面纠纷案件有15%左右的通过了医疗鉴定明确医方责任或者直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争议;积极促进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拓宽医疗纠纷和医疗意外情况的理赔途径。
六、创新普法模式,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继续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制考核,作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程,与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2015年共举办了8期骨干法制培训班、50期全市基层医院培训班,参与培训的单位共计160家,培训人次达到4.8万人次,并实现网上考核,全员通过率达到100%。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我处组织全系统认真开展了“六五”普法终期检查工作。11月18日,市“六五”普法工作总结检查组来我委检查验收 “六五”普法规划工作实施情况,对我委普法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精心打造了“12·4”等法制宣传日活动,按照《关于开展深圳市2015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重点开展了以宣贯《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
(七)按照立法计划积极开展立法工作。
积极参与市人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立法项目。2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根据审议情况及部门反馈意见,与市人大多次集中修改条例,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将于12月22日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审议。大力推进《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5月份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开展了多场调研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前往昆明、成都学习考察等。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送审稿)》,已于10月份报送市法制办审查。推进《深圳经济特区健康促进条例》,积极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法制办等部门及相关处室进行了沟通调研。开展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通过调研座谈会等方式掌握条例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修改意见。开展卫生计生法规评估工作,在2月份对我委负责起草实施的特区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为监督法规实施和修订条例提供依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我委信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而其中医患纠纷的投诉所占比例较大。
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媒体报道有时欠客观,甚至推波助澜。急需建立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长效机制,将医患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制轨道,让患者放心就医、让医者全心行医。现行《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仍是法律上的空白。如何在此情形下做到依法行政,是我委面临的一个问题。2016年,我委将加大与人民法院和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调沟通力度,积极研究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处理方法等问题,积极处理和化解医患矛盾,不断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行政处罚案卷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案卷评查是行政执法评查的关键内容,通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发现我委行政处罚工作在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委将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对照检查,积极整改,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贯彻落实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加快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健康发展。
(一)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治理能力。
继续做好法治教育(普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督促新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和细化标准的落实,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二)推进立法和政策研究,继续完善卫生计生政策法规体系。
根据立法计划,配合市人大推进《深圳经济特区医疗管理条例》的顺利出台;积极参与市法制办对《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的法律审查工作,争取明年条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人大审议;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健康促进条例》和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立法项目。
(三)继续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审批行为。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将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修订新版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完善各项监管办法。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时修订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完善事前审查、集体审议、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和主动公开等制度。
(五)做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案水平。
继续做好诉告我委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学习,提高办案专业水平和能力。同时对我委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总结评析,规范和完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