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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港门诊部医疗废物处理不当被罚1500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5-30 15:5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医疗垃圾一个桶里“大杂烩”?

  此前盐田区卫监执法人员,检查辖区海港门诊部时发现一个贴有“医疗垃圾”字样蓝色塑料桶,桶内套有黄色塑料袋。

  认真一看!好家伙!输液瓶、掰开的玻璃安瓿瓶、棉签,一次性口罩的身影还潜伏其中

  这大杂烩的内容也是很丰富了,你以为它们是相亲相爱一家人?不,它们其实不一样

该门诊部混放医疗废物被罚

  很明显,该门诊部并未按规定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针对该情况

  卫监部门依法予以该门诊部

  警告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划重点

  医疗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腐蚀性、损伤性。处置不当的医疗废物极易造成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也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医疗废物有分类别混放

  虽然同是医疗废物,但是各有各的倔强,关于医疗废物(医疗垃圾)我们一直强调一件事

  不能混放!它们不能混放!它们真不能混放!

  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

  分别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01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这类医疗废物比较常见,如:

  02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这类医疗废物的特征比较明显,一般具有刺入或损伤性。

  常见的有:医用针头、针灸针、玻璃安瓿瓶一次性镊子、一次性使用塑料移液吸头等。

  03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免疫抑制剂、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04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医学实验使用后的废弃的化学试剂;含汞血压计、含汞温度计等。

  05病理性废物

  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室动物尸体等。如: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医疗废物

  并按照类别分置于

  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

  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垃圾储存处理有门道

卫监提醒

  医疗废物要扔进黄色的桶里不假,但也不是什么都往一个桶里扔的要分清它们都是哪类废物分别存放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案件来源:盐田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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