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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11-30 17:5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人函〔2020〕28号)要求,为做好深圳市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人员

  (一)在深圳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公共卫生、护理、药学、医技、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号)规定,因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受到处分的医保医师,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挂钩。

  (三)已设有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中直、部属和省直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深圳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四)2019年起,深圳市5家高水平医院重点建设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实行自主评审,原则上应按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自主组建评委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发证。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可按原有途径委托评审。

  (五)深圳市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原有途径申报高级职称,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职称激励的各项政策待遇,程序上与年度正常评审人员同步申报、同步评审、同步公布结果。

  二、申报评审专业

  (一)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为103个(见附件1)。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且已登记注册,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申报专业应与实践能力考试专业一致。其中,临床医学研究、卫生信息等2个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不作限制;参加统计、信息专业对应级别的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视同于“卫生信息”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卫生管理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及卫生信息等3个新增专业执行《广东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和卫生信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按非基层专业途径申报。其他专业按深圳市现行的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申报基层高级职称按深人社发〔2017〕96号文及《深圳市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要求(见附件2)执行。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对论文和科研课题不作硬性要求,同时应提交能够反映其业绩能力水平的材料,如: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

  (三)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非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应按照深圳市非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执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可同时申报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和非基层高级职称评审。

  (四)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有关规定执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有关规定执行。援外医疗队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按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援派期1年或以上的我省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各地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选派到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区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帮扶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自主选择在我省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并享受以下政策优惠:不受派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评审时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援派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为有效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援派期间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援派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六)由其他职称系列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按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职称;取得现岗位同档次职称后,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职称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2年。资历时间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算起。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

  (七)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要求合格,标准为60分,且在成绩有效期内。对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男满58岁、女满53岁及以上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当年参加考试即可申报,成绩不限。

  (八)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要求按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实施方案(2013年版)的通知》(粤卫函〔2014〕72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启动城市三甲公立医院优秀卫生技术人才下基层项目的通知》(粤卫函〔2017〕137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医疗卫生人才“组团式”紧密型帮扶工作的通知》(粤卫〔2019〕72号)规定执行,未完成支援工作或正在支援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2014年1月15日之前已经按规定完成支援工作的,以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备案情况为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已完成支援工作:1.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已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或教学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2.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市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桂、援黔以及其他救灾、援建、国际救援等特殊援助任务,且已在受援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九)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人需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无2019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且暂未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规范格式见申报系统)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2020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后再确认发证。

  (十)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十一)正、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须参加现场答辩,答辩采用PPT汇报与专家提问相结合的形式,每人答辩时间30分钟,前15分钟个人自述,后15分钟专家提问。答辩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参评人须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纪律,对扰乱正常职称评审工作秩序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不能按时参加现场答辩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十二)根据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一个职称晋升周期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的原则评价人才,结合本单位已取得高级职称人员情况,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或制度,综合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评价体系,统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申报人需结合抗疫工作实际情况和贡献,按要求提交抗疫表现、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由高评委会进行综合评议。

  四、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

  (一)今年高级职称评审进一步突出临床能力业绩导向。

  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含口腔、中医)申报人,申报时填写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或技术能力的患者病案号(住院号)20个,系统随机抽取6个(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人按要求扫描上传抽中的6份病案,并撰写6份病案分析。

  不设病床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临床类专业(含口腔、中医)以及非临床类专业申报人,提交任现职以来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6份,每篇专题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护理重点查房记录、护理技术操作记录、原始数据报表等。

  卫生管理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及卫生信息等专业不作硬性要求。

  (二)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代表作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到。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进行论文检索,并提供全文中文译文。我委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检测结果提交高评委会进行综合评议。

  (三)申报人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已完成的课题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未完成的课题,应根据课题进度安排,在立项后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交2020年度经专家鉴定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已发表课题相关论文的须同时提交论文。

  (四)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按580元/人缴纳评审费,参加答辩的另按140元/人缴纳答辩费。申报人应在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缴费通知要求将评审费用缴交财政专户,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评审。缴费后,材料因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五)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行为追究责任。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

  2020年度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应于11月30日至12月10日登录《深圳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系统》,对照拟申报专业的资格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0年版)》(见系统首页),如实填报及分类上传,并成功提交所有材料,包括要求另外单独提交的电子照片。12月10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申报材料相关要求和表格在《深圳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报人应保证所填网上信息和所提交纸质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同时视情形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它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各单位应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并在召开评价会议前公布单位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推荐人数应符合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审核评价小组应对申报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单位应结合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在获评价会议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票的申报人中,择优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应建立审核评价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核评价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一览表》《抗疫工作经历及表现》(以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及科室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如有)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实后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在申报至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出现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及时上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前公示期间,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随机抽查单位公示情况。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相应表格加具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单位须于12月23日24:00前完成系统资料和纸质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

  主管部门要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12月28日24:00前完成系统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受理本辖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工作。

  (四)纸质材料受理(12月24日,12月29日)。

  委属单位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各区属有关单位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受理地点:市卫健能教中心908室卫生人才交流服务部(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逾期不再受理。各区各单位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地点自定。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申报受理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尽量采取快递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五)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整体审核质量较差的单位,将予以退回重审,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提交高评委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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