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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健综管〔2025〕2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疾控中心,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医疗卫生监管手段,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意识,引导规范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依据《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卫健规〔2025〕4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2025年11月12日
《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不含医学检验实验室和消毒供应中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