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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深圳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09-18 15:0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疾控〔2015〕45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卫计疾控〔2015〕27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医疗机构·2015版)。

  二、评估方法

  (一)区级自评。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所有综合医院进行评估,评估对象包括公立和社会办综合医院。制定评估方案、实施现场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并向市级评估组提交2015年度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评估结果汇总表(见附件1)。

  请各区将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于10月18日前发送到市级评估组,交给市级评估组抽样备用。未按时报送评估结果汇总表的地区,视为无现场评估记录,扣30分。

  (二)市级复核。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成立市级评估组,本次市级评估组成员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慢性病防治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精神卫生中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市级评估组人员名单见附件2。

  市级评估组在各区随机抽取1家综合医疗机构进行复核。按照市级复核分数/区级评估分数,得到标化系数;使用标化系数调整各医院得分,得到区域标化平均分;再按照各区有评估方案30分,有现场评估记录30分,有评估结果辖区通报40分,三项共100分的完成情况核减区域标化平均分,最终得到区域医疗机构评估分数。

  三、评估时间安排

  (一) 评估培训。

  实施评估前,市、区评估专家组应集中培训,学习评估标准,统一评估方法。

  (二)区级自评。

  各区2015年10月18日前完成辖区医疗机构评估工作。

  (三)市级评估复核。

  市级评估组于10月26日至30日完成现场评估复核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3。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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