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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06-10 15:1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人事〔2015〕28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其它各有关机构: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深圳市2015年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以及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情况调查的通知》(深卫计疾控〔2015〕22号)要求,5月上旬我委组织专家对全市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了督导,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督导情况并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绝不仅仅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还应当包括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如医疗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也绝不仅仅是针对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实验活动,还包括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其他实验活动。

  二、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采集、保存、运输和实验活动的监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其它各有关机构要建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生物安全体系,并按照《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010年版)》(深卫人发〔2010〕634号)要求,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三、确保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活动符合标准和规范。从此次督查来看,一些单位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入口门和实验室门不能自动关闭、生物安全自查记录不全、未安装洗眼装置或洗眼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人员管理档案及记录不完整、实验室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生物危害警告标志不规范、生物安全柜及高压灭菌器无使用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等。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对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19489-2008》的要求,逐项核对,进一步完善实验室设施设备和实验室人员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规范开展实验室活动。

  四、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粤卫〔2009〕73号),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备案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事项已经列入我委行政服务事项(备案工作流程可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各区(新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备案工作。8月至9月,我委将安排市卫生监督局在全市开展一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备案情况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人员培训,完善人员管理档案和健康档案。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完善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档案和健康档案,不断提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有序地开展实验活动。

  六、开展专项检查,查找隐患,整改达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于9月底前开展一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要通过监督检查,摸清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本底,包括实验室备案、菌毒种及样本管理等情况,特别是要重点检查此次督导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和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督查意见,限期整改。请市卫生监督局汇总各区的监督检查情况后,于9月30日前将全市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我委。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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