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计政法〔2015〕3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点工作方案》(深发〔2014〕14号)和市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切实发挥法治建设在卫生计生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和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推进我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完善和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各项卫生计生法律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卫生计生行政体系,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健康发展。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党委(党组)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统筹协调的作用,加强党委(党组)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等各项工作的领导。
2.坚持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统筹推进。坚持依法行政与改革决策相协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治建设维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促进和保障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3.坚持依法治理和职能转变相互促进。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做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职能转变,着重加强行业政策、规范、标准的制定和规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 完善立法机制,提高卫生计生立法工作水平。
1.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我市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先后颁布了7部特区卫生计生法规,建立了我市卫生计生法规体系。但是现有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与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尚不适应,需要不断完善。我市卫生计生立法工作要坚持立法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按照我委立法重点,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完成《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立法,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健康促进条例》立法进程,启动《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修订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根据需要及时推动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和制度出台。
2.建立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程序。严格执行《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定》(深卫人发〔2011〕111号),在充分研究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立法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各立法项目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部门)和工作进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计划,完成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完善、审查、报送等各项工作,确保立法项目的有效推进。建立卫生计生政策法规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的实施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规范中不合时宜和相互矛盾、冲突的规定,维护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性、统一性。
3.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立法的前瞻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立法前成本效益和社会效益预评估机制,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果等方面的研究论证。要加强对搜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的搜集和分析,加强立法调研,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和大学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开展民意调查、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保障法律制度设计科学、公平、合理。
(二) 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治理水平。
1.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9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95号)、《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2014〕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完善事前审查、集体审议、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和主动公开等制度。制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制定权责清单,明确职权行使依据与主体,明晰各类职权具体事项,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界定职权行使边界,并根据法律制度的变化、深化改革的需要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实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行政职权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加快推进行政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对于取消、下放的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并制定配套措施,做到放管结合,放而有序。
3.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权限,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度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参谋作用,促进依法决策。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编制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并加强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的审批事项不得实施。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适时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推进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打造卫生行政许可“深圳标准”。积极配合省网上办事大厅窗口建设,扩宽公共场所3D样板店范围,提升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卫生监管工作,完善后续各项监管办法、制度和规范。
5.落实卫生计生政务公开。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职权信息和行业公共信息的依法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和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依法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使用“深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依时受理和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到数据共享、协同办理和证据保全。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共管理办法(试行)》,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依法执业,推进诚信服务。
6.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合理界定市区两级卫生计生执法机构职责,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完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积极落实在全市卫生监督系统先行试点启动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以专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精细管理为手段,设立卫生监督职组及相应职系,建立职组职系管理规范,编制职位说明书和制定专业执法能力评估、专业绩效考核等配套制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7.确保执法的规范公正文明。明确界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执法办案程序,健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探索建立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充实一线执法调查取证、录音录像设备,建立执法过程记录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交接机制。深入开展执法稽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终身负责制,完善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行为。
8.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全面做好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卫生计生行业的规范、有序。结合日常监督、投诉举报的情况,及时调整执法重心,对社会关注、市民关心的热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到执法工作有的放矢。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要求,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大对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我市医疗市场的规范有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9.健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完善卫生计生信访工作制度,把卫生计生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有效解决。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规范卫生行政调解制度和程序,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加强对医疗纠纷的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和依法妥善处理。
10.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定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为,提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理和应诉质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评析本单位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通过以案说法、举一反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降低行政复议的撤销率和行政诉讼的败诉率。
11.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重视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卫生计生系统和公民的法治观念。
1. 推动全系统全行业树立法治意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法治培训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专业素养,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法律业务集中培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专题法制讲座等学法活动不得少于两次,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不得少于一次。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制考核,作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程,提高依法行医意识。
2. 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制,从重大改革事项、立法项目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入手,通过以事说法、以案释法,把立法和执法监督过程变成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把握“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纪念日和宣传日,集中开展宪法和卫生计生法律宣传活动,让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加强新颁布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提高社会知晓率,保障其顺利实施。探索“法律四进”新途径、新内容、新内涵,丰富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的形式和内容,体现卫生计生行业特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创新普法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的独特优势,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综合运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开设法治宣传专题栏目,定期发布法治信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 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组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为法治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障。定期开展培训讲座、案例点评等活动,大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依法治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推行法律顾问咨询制度,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推动在卫生计生机构设置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并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医疗行业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三、切实保障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贯彻落实
(一) 健全领导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加强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建立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制度,督察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治建设的贯彻落实。
(二) 强化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把法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理。把推进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卫生计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把依法行政成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