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计发〔2015〕19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名医诊疗中心建设是我市实施“医疗卫生三名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重要实践,是循市场化、国际化路径集聚名诊所的重要平台。现就推进名医诊疗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14〕1号),建设一批具有深圳特色的名医诊疗中心。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社会积极性,快速吸引优质医疗资源进驻,实现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开放式跨越式发展,既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又为深圳确立在华南乃至东南亚地区的医疗服务领先地位、建设国际诊疗中心探索路径。
根据全市医疗市场供需情况,在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龙华新区等区(新区)各建设1家名医诊疗中心,争取2015年底全市有1-2家名医诊疗中心建成开业。
二、名医诊疗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建设要求
(一)功能定位。
本意见所指名医诊疗中心是汇聚国内外名医,集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事服务等于一体,聚集多个诊所或门诊部等医疗机构,面向市民提供专科特色和高端医疗服务的平台。入驻名医诊疗中心的诊所或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入驻医疗机构)具有专科特色,以国内外名医和有一技之长的医疗专家为主,并配设相应的医疗护理团队。
名医诊疗中心由社会力量根据医疗市场需求,自行选址、建设和运营,为入驻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公共管理服务。实行专家诊疗与医技服务相结合、独立经营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入驻医疗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的设置。
1.设置20间以上专科诊所(或专科诊室)。
2.设置医学检验中心和医学影像中心,开展与专科诊疗业务相适应的临床检验检查项目;同时可面向社会提供第三方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服务。
3.设置2间以上日间手术室。
4.设置独立药房(或药店)、开展药事服务。
5.可设置专家会诊中心(含远程会诊)。
6.设置公共服务管理中心,提供预约挂号、导诊、转诊、陪护、物业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公共服务,维护名医诊疗中心的正常运行。
7.可设置其他配套服务机构。
(三)服务内容和方式。
1.主要提供专科诊疗服务。
2.提供日间手术服务。
3.提供检验检查和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
4.实行预约诊疗为主的服务方式。
(四)运营模式。
名医诊疗中心和入驻医疗机构采取“市场主导、政府扶持、行业监管”的运营模式。
名医诊疗中心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投资方可以申请注册“深圳XX名医诊疗中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和管理名医诊疗中心。名医诊疗中心可由具有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投资方直接运营,也可由投资方聘请具有专业医疗服务管理经验的机构运营。运营方主要负责名医诊疗中心的公共服务管理,包括提供预约挂号、导诊、转诊、陪护、物业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服务,维护名医诊疗中心平台的正常运行。
入驻医疗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举办。
1.由名医诊疗中心投资方举办,可申请设立专科门诊部或专科诊所,主要聘请国内外名医和有一技之长的专家坐诊,并配设相应的医疗护理团队和日间手术室等。
2.由专家本人申请设立独立诊所,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独立药房(或药店)可由诊疗中心投资方或其他机构举办。
三、扶持政策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4〕99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名医诊疗中心,政府在业务用房、医保定点、大型医用设备设置许可、医师多点执业、名医引进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给予相应扶持。
(一)放宽准入。
取消医疗机构选址的距离限制。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名医诊疗中心可优先使用配额。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名诊所(门诊部)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协议,支持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专家到名诊所(门诊部)多点执业。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到名诊所(门诊部)执业。
(二)保险政策。
名诊所(门诊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取得医保定点资格。鼓励名诊所(门诊部)与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列入商业医疗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
(三)价格政策。
放开名诊所(门诊部)医疗服务价格,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名诊所(门诊部)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优惠价格。
(四)人才政策。
引进名医和医疗团队,经核定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标准的,可享受我市现行高层次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和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关于引进名医(名科)的规定。
(五)财政政策。
符合《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标准的名医诊疗中心,适用《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扶持措施。各区在场地租赁、招聘名医和团队引进等方面给予项目扶持的,市政府对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六)对口支持。
名诊所(门诊部)可与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如有需要,可由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联系。名诊所(门诊部)的名医可通过多点执业的方式,参与三级医院的临床带教和医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合作培养。三级医院与名诊所(门诊部)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联合创建重点学科、申请科研项目,并享受相应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名医诊疗中心建设,确保名医诊疗中心建设取得成效。
(二)注重宣传。
树立新的办医、管医、行医和就医理念,加大对名医诊疗中心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办医和名医诊疗中心发展环境,带动全市医疗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
(三)强化监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入驻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医疗行为、收费价格、医疗广告等进行评估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入驻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