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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各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极端天气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0〕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极端天气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