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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卫生计生机构: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置指引的通知》(粤卫函〔2010〕54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置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