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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8-10-28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应急发〔2008〕1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遵循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

2 食物中毒事件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的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将食物中毒事件由重到轻划分为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3个等级。

重大(Ⅱ级)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食物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Ⅲ级)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Ⅳ级)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根据《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市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市卫生局应急办、办公室、医政处、防疫处、规划财务处等处室负责人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急救医疗中心负责人任成员。

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协助或负责我市发生的重大和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本预案,部署事故应急演练;组织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经授权对外发布我市急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信息。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级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简称区级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2 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上报重大、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落实市级领导小组关于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发出启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组织协调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组织卫生应急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3.3 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行动组

市级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护、疾病防制、卫生监督、专家咨询等4个应急行动组。

⑴医疗救护组。由市急救医疗中心牵头负责,全市急救网络医院参与,组建若干支医疗救护队伍。主要职责是:组织调度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地附近急救网络医院的医疗救护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现场急救、转运、诊治)。

⑵疾病防制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负责,事发地的区级疾病预防控机构参与,组建若干支疾病防制队伍。主要职责是:对可疑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学调查、对食物中毒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搜集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控制处理措施;密切监控、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发展;及时向卫生监督组等应急行动组通报事态发展和防制技术资料;开展应急健康教育。

⑶卫生监督组。由市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事发地的区级卫生监督所参与,组建若干支卫生监督队伍。主要职责是:协助疾病防制组进入现场开展调查;监督检查事件现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向疾病防制组等应急行动组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信息。

⑷专家咨询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食源性疾病组,负责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级别,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各应急行动组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3.4 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全面评估和总结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个相关应急行动组。

3.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⑴ 医疗救治机构:主要负责食物中毒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治、必要的临床观察、病人生物样品的留验及协助相关机构展开调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市职业病防治院是本市化学中毒救治的主要基地,负责储备化学中毒特效解毒药,并对定点救治医院和其它医疗机构化学中毒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中毒因素的检测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对现场处置及中毒病人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⑶ 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负责对食物中毒事件的接报,对可疑食物中毒因素、食品加工场所采取行政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肇事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1)。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全市建立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系统,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食物中毒事件或隐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食品卫生检测,在对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的种类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及早发现和报告存在的食物中毒事故隐患;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企业医务室)应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及时发现、报告疑似食物中毒病人。

4.2 预警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食源性疾病组要根据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及时分析食物中毒危险因素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市卫生局按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食物中毒事件预警报告:

⑴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食品加工单位存在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危害隐患时;

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食品卫生检测与卫生学评价后,确定危害程度严重、存在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隐患时;

⑶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情况或已发生事故有进一步扩大或升级时。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卫生监督所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食物中毒。

4.3.1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所在辖区的卫生监督所报告。

卫生监督所值班人员经初步核实为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本所值班领导,通知事件所属辖区的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值班人员,并同时通知可疑责任单位、事件发生单位和医疗救治单位全力救治患者,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呕吐物、洗胃液、可疑中毒食物及盛装或生产加工可疑食物的容器、工用具。

卫生监督所根据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初步判断。若判为可能的重大、较大或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上级卫生监督所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先期处置的食物中毒事件,应同时将事件情况抄送事件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单位救治患者、现场调查、落实必要的控制措施,核实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跨行政区域的食物中毒事件,事件所涉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接报后,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应对。

对于确认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市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同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厅和国家卫生部报告,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3.3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地点、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发生事故单位基本信息;事件基本情况(发生时间、波及人数、中毒人数、危重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员就诊医院食物中毒事故的可疑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中毒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评估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等。

4.3.4 紧急报告范围和形式

出现食物中毒患者死亡,或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人,或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人的食物中毒事件,均应进行紧急报告。

电话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监督所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食物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所。

网络直报: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进行电话报告外,还须进行网络直报。

A.初次报告:在对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B.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网络报告。

C.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进行网络直报。

书面报告

A.初步书面报告

负责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初步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所,主要内容应包括:

a.事件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事件发生经过);

b.中毒患者情况(发病时间、接触人数、就诊人数、典型症状人数、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就诊地点、救治情况);

c.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使用原料、加工工艺流程、食品贮存方式等);

d.样品采集情况(包括患者的生物样本、剩余食品、食品加工工具的涂抹拭子等样品);

e.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f.中毒事件初步结论。

卫生监督所根据现场监督执法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初步书面报告,完成《卫生要情快报》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所,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要情快报》主要内容应包括事件经过、事态现况、处理措施。

B.最终书面报告

在对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小时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价,形成书面技术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所。主要内容应包括:

a.中毒事件概况、接报过程、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死亡的人数、病人临床表现等情况;

b.调查的内容、方法等;

c.发生中毒事件的可疑肇事单位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的检测结果;

d.中毒事件的结论,包括中毒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单位、中毒人数及救治结果、中毒原因及引起中毒的食品等。

卫生监督所根据现场监督执法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技术报告,完成最终书面行政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所,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3.5 其他报告

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

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中毒事件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食源性疾病专家组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事件性质和级别,提出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建议送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并按《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5.2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

5.2.1 一般(Ⅳ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区领导小组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机构救治患者,开展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对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2.2 较大(Ⅲ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机构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食源性疾病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中毒病人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生物样品采集、控制可疑食品及过期原料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卫生厅和国家卫生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3 重大(Ⅱ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食物中毒事件由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处置。市卫生局组织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落实。

5.3  应急响应措施

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区级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有关应急行动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并抄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当中毒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市卫生局支援。

市卫生局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按分级响应的原则组织处置。当事件升级后,市卫生局立即启动市级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医疗救护、疾病防制、卫生监督、专家咨询等4个应急行动组,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当中毒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省卫生厅支援。

5.3.1 现场卫生学调查

疾病防制组负责现场卫生学调查,确定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对中毒原因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向现场救援者提供救援建议;向公众、媒体、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⑴调查准备

①检查现场调查箱是否配备完好(采样装备、现场调查表、快速检测仪器、现场记录表、照相机等);

②通讯工具;

③拟订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组成员及负责人,安排现场调查工作中的组织分工。疾病防制组负责现场卫生学调查,确定引起中毒事件的毒物;对中毒原因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向现场救援者提供救援建议;开展健康教育,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⑵调查内容

①到达中毒现场后,应与处理中毒事件的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获得配合。如果现场尚未得到控制,应根据获悉的资料和初步调查到的资料,立即就事件做好中毒患者人数统计,并对现场控制措施等提出建议。若中毒事件已经得到控制,应先了解中毒事件概况(时间、地点、中毒人数、救治情况),再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与流行病学调查。

②现场卫生学调查包括了解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可疑肇事单位的食品加工环境状况及加工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尽可能采集加工可疑食物的有关工具与容器的涂抹拭子、加工人员的手拭子与肛拭子及剩余的可疑食物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③流行病学调查主要是向患者询问《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向患者详细了解发病经过、自觉症状、发病时间、临床表现;观察患者体征、呕吐物、尿、粪便的性状;询问患者发病前48小时以内的进餐食谱,重点了解可疑餐次的进餐时间、摄入食品的名称和食用量、进食场所等,必要时询问患者发病前72小时内的进餐情况,并将询问结果详细登记在个案调查登记表中。患者难以回忆详细的进餐情况或病情较重难以接受询问的,必须在调查表中注明。调查完毕后,请被调查患者或其陪同人员在个案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④现场调查注意事项:仔细观察倾听各方面意见,作好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

⑶现场快速检测

在事发现场,快速检测食物中毒致病因素。不能进行现场快速测定的项目,现场采样后,及时送有关机构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分析。

5.3.2 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组负责中毒病人的救治。

⑴防止毒物继续吸收:采取催吐、洗胃、导泻等措施排除毒物,防止毒物继续吸收。

⑵采集并保存好患者的所有生物样品〔包括洗胃液、呕吐物、粪便、尿液(化学物中毒)、血液等〕,开展相应的临床检测(包括全血胆碱酯酶活性、高铁血红蛋白等)。

⑶对症支持治疗: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保护各脏器功能,维持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

⑷应用特效解毒剂:尽可能在初期实施特效解毒剂治疗。

⑸医疗救治要点:尽快查清食物中毒的种类,做到诊断明确,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措施。若病因不明时,应当先进行抢救,同时查清毒物。治疗的重点在维持心、脑、肺等脏器功能,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

5.3.3 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组负责查处中毒单位违法行为。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事件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事件现场,搜集可疑肇事单位引起食物中毒的违法证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食物中毒的可疑场所和可疑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剩余食品及加工食品的相关原料、辅料;追查同批次可疑食物来源和去向,及时向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农林渔业等部门和辖区外有关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必要时发出事件协查函。

5.4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引起食物中毒的因素已经消除或有效控制,经过该种食物中毒的最长潜伏期后,接触人员中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而原有患者病情稳定,应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应急响应“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三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报告、相关资料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

6.1 初期评估

6.1.1 评估内容

引起食物中毒的致病原因的种类、数量;致病原因可能威胁暴露范围内的人员数量及分布;人员伤亡情况;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6.1.2 评估结果

中毒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中毒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效果、继续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评估结果除了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6.2 处理过程中的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还应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6.3 事后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毒事件涉及的致病因毒的种类和中毒事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中毒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6.4 信息发布与公众宣传

现场指挥部要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定专人向媒体发布食物中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的进行食物中毒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6.5 奖惩

食物中毒事件结束后,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表彰在应急处理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食物中毒预防、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食物中毒防控体系

建立以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和街道防保所、社区或企业医院为轴心的食物中毒防控体系。提供全面的食物中毒防治技术服务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持。

7.1.2 医疗救治体系

将市职业病防治院建成“深圳市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同时将实力较强的市级综合医院和区级人民医院设为“食物中毒定点救治医院”,各区根据人口、医院服务范围再设立1~2家食物中毒定点救治医院,宝安、龙岗在各街道分别设立1~2家食物中毒定点救治医院,建成覆盖全市、反应灵敏的食物中毒医疗救治体系。

7.1.3 卫生执法体系

加强市、区、街道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控制可能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餐饮单位(包括集体食堂),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

7.1.4 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市卫生局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食品卫生(现场检测评价、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理化检测、微生物检测)、临床救治(中毒临床急诊)专业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共60人组建市级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队伍,30人为后备队伍。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区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据工作需要、人员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市、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市卫生局统一调度指挥。

7.1.5 科研和对外交流

积极开展食物中毒事件调查、中毒救治及食物中毒事件预警、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研工作。加强对外交流,及时掌握国内外食物中毒事件防治的新动态,引进国内外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先进检测技术、救治方法及管理模式。

7.2 应急物质储备

7.2.1 应急设备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实际工作需要,“食物中毒定点救治医院”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下,进行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的配备,并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市卫生局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物中毒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承担全市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各专业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收集相关信息,并整理分析后上报,实行各专业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

7.2.2 检测试剂和特效解毒药品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应对本市新发食物中毒事件所需,储备检测设备、试剂及现场应急检测车;市卫生监督所按应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所需,储备本单位交通工具。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应对本市常见食物中毒事件所需,储备检测设备、试剂及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区卫生监督所(含宝安、龙岗防保所)按应对一般食物中毒事件要求进行储备。

根据食物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实际工作需要,食物中毒事件救治基地和定点救治医院要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筹下,进行食物中毒急救药品的常量储备,定期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处置食物中毒事件所需的储备物资:检测设备、试剂,救治药品、器械,现场医疗救护、调查人员所需的应急交通工具等。急救药品要常备在急救车中,各医院药房要有一定库存量,并掌握急需时的供药通道。

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化学中毒特效解毒药的储备。市级综合医院和区级人民医院等“食物中毒定点救治医院”常备食物中毒常用特效解毒药和急救药品。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救治常见食物中毒患者急救药品的储备。特效解毒药包括救治有机磷农药、氰化物、亚硝酸盐、毒鼠药、肉毒杆菌、砷化物、汞化物等中毒的特效药品。

7.2.3 经费保障

落实食物中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食物中毒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室检测等应急处理各项经费。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和医疗机构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手册、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食物中毒事故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应对食物中毒事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8.2 培训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急的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事故预防控制知识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定期对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项培训。各定点中毒救治医院、工业区内社区医院、企业职工医院要定期对本院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食物中毒应急救治知识培训。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餐饮业负责人、主管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培训,并监督上述单位切实做好员工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8.3 演练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专业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工作需要开展内部专项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局根据形势变化、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修订更新本预案。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应急预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深圳市卫生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 名词术语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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