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健规〔202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查处工作,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现决定对《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深卫健规〔2019〕6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卫健规〔2024〕7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两非”行为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两非”行为发生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奖金列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两非”行为的,均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传真、邮箱、微博、微信、网站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途径详见附件)
第四条 举报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各类非法行医机构或个人。
(三)组织、从事、介绍通过采集孕妇血液等方式进行非医学需要胚胎、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举报事项:
(一)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
(二)实施手术或使用药物为孕妇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组织、介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一)举报的“两非”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项和举报对象,如违法行为的事实、发生时间、地点、违法人员姓名、住址、主要特征及相关证据等。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未事先被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人实名举报,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交“两非”行为发生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属于本辖区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核查、依法查处。受理部门发现受理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受理。受移送的部门认为受移送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报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举报事项的管理权限分工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或同一举报人向两个以上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提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裁定处理。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应给予奖励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20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两非”案件的举报。
(二)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第十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重复举报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并书面告知其他举报人。
受理登记时间相同或无法判定先后的,按照联名举报的奖金分配原则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伪造举报材料诬告他人,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举报“两非”行为的具体途径
附件
举报“两非”行为的具体途径
一、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具体地址和电话如下:
二、登录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官方微信、微博、邮箱)进行举报。
网站:https://wjw.sz.gov.cn;
微信公众号:深圳卫健委;
微博公众号:新浪 深圳卫健委;
邮箱:jtfyc@wjw.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