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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6-10-31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计管〔2016〕12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稳妥有序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为群众提供高效的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现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对象和机构

  (一)开展生育登记。2016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已怀孕或已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人员(男、女双方总计生育子女个数)可申请生育登记或补办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办事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二) 补办再生育审批。2016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已再生育子女的,符合《办法》及本通知再生育审批条件的,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由办理机构给予及时补办。

  (三)办理机构。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

  二、简化和规范办证流程

  (一)简化生育登记资料。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部门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办理部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稳步推行网上办证。因网上办证需配备相关硬件设备,为方便育龄夫妻及时办理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我市暂不全面推行网上办证,有条件的区、街道可推行网上办证,并将推行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三)再生育审批办理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相关文书加盖“XXX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审批专用章”或“XXX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

  (四)《办法》附件2注及附件6注修改为“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办理机构留存,一份登记人执有”。

  三、便民服务措施

  (一)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办事人员收养子女的,不影响本人生育子女权利。

  (二)编号要求。网下办理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相关文书应当给予编号。编号共计16位阿拉伯数字,前11位是办理机构卫生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后5位可根据办理情况从00001自编至99999。

  (三)调整配套计划生育证明。街道、社区计生部门均可办理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用途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完成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办理机构,同时为办事人员出具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用途《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除外),不需再查验办事人员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证要求

  请各区认真传达,宣传到位,按照要求做好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工作。及时做好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相关办证及生育信息录入,做好办事人员咨询解释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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