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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05-12 17: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现将《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4日

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领对象

  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具体条件见附件1)。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具体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全家户口本。

  (四)特殊情况另需提供以下材料:离异或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包括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前配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未再生育的书面证明;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夫妻一方或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三、申领程序

  (一)领表地点。申请人至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自行下载。

  (二)初审部门。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至男女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1.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市同一地址的,由该地址所属社区工作站初审并加具意见;2.男女双方户籍均为本市但属不同社区工作站的,由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并加具意见说明情况,取消男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和加具意见;3.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市户籍的,由各自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4. 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和加具意见。

  (三)发证部门。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的,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 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见附件3);对材料矛盾或存疑的,街道计生部门、社区工作站可以开展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发放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相关证件管理

  (一)因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补办、换领的,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按发放程序重新申领。

  (二)户籍从市外迁入本市后,要求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按发放程序重新申领,并收回原籍发放的独生子女相关证件。

  (三)弄虚作假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发放条件错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发证部门收回证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超计划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在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原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第一个子女享受的相关独生子女待遇。

  (六)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的,在申请表备注中承诺双方共生育一个子女。

  五、各级计生部门职责

  (一)《申请表》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并在委网站公布。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各区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各街道计生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各区计生部门对发放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对存在违规发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街道、社区公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和材料,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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