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健规〔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市委编办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22〕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其目的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包括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五条 深圳市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临床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应当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并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培训;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纳入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工作奖惩机制;组建专家委员会,对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第八条 市相关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规模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人员规模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工作;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培养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在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劳动合同等相关工作,协调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市高等医学院校明确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加强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有关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管理,完善和推动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机衔接。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落实培训招生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
区相关行政部门参照市相关行政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同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医学院校负责明确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附属医院建设,加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投入;做好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机衔接,支持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授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硕士专业学位;协调解决医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市卫健能教中心)具体承担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包括组织实施招生与考核、公共理论课程培训、制定培训管理相关指南指引、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带教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评估、改革创新研究、相关竞赛活动以及其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对培训基地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是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组织遴选和认定的,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做好培训人员的招收、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达到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符合条件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
(二)有3年及以上的临床教学组织实施经验;
(三)近3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
(四)科室设置齐全,临床科室及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满足培训与教学需要,图书馆馆藏资源丰富;
(五)综合医院性质的培训基地,应当承担全科医生培训任务,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及增设全科医疗诊疗科目。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可以根据培训需要,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者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作为全科专业的社区实践基地,联合开展培训教学工作。
培训基地与协同单位协同开展培训的专业基地不超过3个,协同单位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且培训基地与协同单位应当属于同一地市或同一院校或同一医联体(医院集团)或同一医共体。
培训基地与协同单位签订协同培训协议,约定协同单位开展有限专业、有限内容和有限时间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病种病例、专业诊疗设备和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设置有基地主任、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
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人员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当加强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建设。临床技能培训中心依托医院现有空间和资源设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并遴选临床技能带教经验丰富的副高职称以上临床医师担任中心主任,负责指导、统筹分层递进临床技能相关培训活动的设计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机制,明确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各专业基地和协同单位实行一体化管理,组织开展内部检查指导;建立以过程考核为主的动态评价机制,和对专业基地、协同单位、带教师资、培训人员全方位多维度的反馈机制;建立和完善对全科医学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基地的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对于达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有关要求的培训基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提请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其培训基地或者其专业基地、协同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实行带教师资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带教师资从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及以上的医(技)师中遴选,并须取得院级及以上的师资培训证书。
培训基地健全师资遴选、培训、聘任、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将师资的带教工作量参比计算临床工作量,纳入职称晋升、绩效分配体系,并对带教师资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招录计划应当包括面向社会招录的培训人员、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委托培训人员。
市卫健能教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全市各培训基地的招录计划,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加强医教协同,本市有招收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结合培训基地专业设置和容量,合理拟定下一年度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包括专业、人数、培训基地),并将招生计划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其统筹协调纳入各培训基地的招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招收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招收任务,招收名额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
各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招生任务进行招生。
第二十三条 面向社会招录的培训人员根据“公开招录、双向选择、自愿调剂、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行全市统一招录:
(一)市卫健能教中心统一发布年度招录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培训基地简介、招录专业和人数、培训待遇、报名条件、招录程序、培训内容等。各培训基地可以按照以上内容自行发布本培训基地招录公告。
(二)全市统一通过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报考多个培训基地或者专业。
(三)全市统一组织招录考试,招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综合面试,分别以百分制计分。理论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理论考试合格的按照招录人数比例(原则上按1:3)进入综合面试,由市卫健能教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综合面试。根据考生的理论考试和综合面试成绩确定其总成绩。考生可以通过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四)培训基地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考生未被报考培训基地或者专业录取,且其他培训基地或者专业也未录满时,考生和培训基地可以参加全市统一的调剂招录。调剂招录分为同培训基地跨专业调剂、跨培训基地同专业调剂、跨培训基地跨专业调剂,具体调剂程序在每年的招录工作方案或者招录公告公布。
(五)各培训基地完成录取工作后将招录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招收高校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为高校招录并在读的研究生。
(二)培训基地可以招收本市高校和市外省内高校的在读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收市外省内高校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广东省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同意。
(三)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应当为培训基地或者本培训基地协同单位、社区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委托培训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培训人员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委托单位与培训基地协商,培训基地同意接收。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于9月1日前安排培训人员参加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内容与标准对培训人员开展以提高职业素养以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
已具有医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者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医师参加培训的,由培训基地根据个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其个人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减免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减免人员名单、时间、内容等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养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九条 培训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招收、培训实施、培训考核等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将培训相关情况及时、准确录入管理系统。培训信息登记情况作为培训考核和财政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培训基地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查看、审核培训管理情况。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三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还包括师承考核。
第三十一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人员培训过程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业务学习情况等内容。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年度培训安排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师承考核是对中医培训人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临床跟师考勤、跟师笔记、典型医案总结和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等。
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复核。
第三十三条 培训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向培训基地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规定的培训任务;
(三)培训过程考核合格;
(四)中医培训人员师承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市卫健能教中心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人员,取得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的,可以以国家级或者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官方网站上查询的结果作为依据,不再补发。
第三十六条 培训人员参加结业考核,未通过理论考核或者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培训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下一次结业考核相应项目的补考。具体补考报名条件要求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培训人员因执业医师考试未通过、过程考核不合格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由本人向培训基地申请取得同意。延长培训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培训人员被录取后不报到或者报到后擅自退出培训的,3年内不得再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应当及时将退培情况报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卫健能教中心应当加强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培训招录、培训实施、培训考核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四十条 培训人员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与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或者培训暨劳动合同,并负责做好培训期间的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由培训基地依法和培训人员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暨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人员自主择业。
在读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高校、培训基地和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签订三方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期间各方权利义务。
委托培训人员由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人员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
第四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当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对面向社会招录的培训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需延长培训的,双方可以另行签订延长培训协议或者其他补充协议。
在读医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补助,对于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参加临床工作的,培训基地应当根据临床工作量发放绩效补助。
委托培训人员,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委派的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培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应当将培训基地变更或者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以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首次执业注册变更时执业范围应当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相对应。
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应当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带教师资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健全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投入机制,多方面全方位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对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用具购置、教学劳务等教学实践活动以及培训人员生活给予必要补助。
第四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由国家、广东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经费,培训基地自筹资金组成。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面向社会招录的培训人员在培训暨劳动合同约定的培训期限内的,按照每人每年9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基地补助,统筹用于教学实践、培训人员生活补助、师资培训以及其他培训有关工作支出。
培训时间超出培训暨劳动合同约定培训期限的,市、区财政不给予补助。培训人员已参加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者因结业考核不通过需要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市、区财政不给予补助。
第四十六条 培训基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变动、所在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结合实际制定培训人员薪酬待遇发放标准,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基本条件;对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培训人员的薪酬待遇予以倾斜,紧缺专业的确定以年度招生文件为准。
第四十七条 培训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被本市医疗机构聘用的,培训年限可以计入其工作年限,但超出培训协议或者培训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部分不纳入计算。
第四十八条 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四十九条 培训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培训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累计服务年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培训基地、培训招收、培训实施、培训考核等按照国家、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