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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0-05-12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深计生〔2002〕73号)

  2.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公告(深卫公〔2002〕1号)

  3.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的公告(深卫公〔2002〕2号)

  4.关于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23号)

  5.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2003〕47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卫医发〔2003〕30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内窥镜消毒规范》的通知(深卫防发〔2003〕117号)

  8.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目录》的通知(深卫发〔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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