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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9-04-16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卫医发〔1995〕91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深卫社发〔1997〕31号)

  3.关于加强我市医疗设备维修保养业务管理的通知(深卫发〔2000〕7l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卫发〔2000〕85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发〔20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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