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卫医发〔1995〕91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深卫社发〔1997〕31号)
3.关于加强我市医疗设备维修保养业务管理的通知(深卫发〔2000〕7l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卫发〔2000〕85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发〔2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