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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12-28 14:3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科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促进全科医师持续提升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全科医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深圳市全科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科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促进全科医师持续提升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执业的全科医师,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全科医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全科医师,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或者执业范围含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含中医全科医师,下同)。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主管全市全科医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科医师管理制度,完善全科医师队伍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科医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能力评价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全科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医师协会负责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定期考核、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全科医师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全市全科医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能力评价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成立全科医学专家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全科医师管理制度和政策以及制定继续教育课程规范、全科医师能力评价标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为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全科医师专家点评提供专业支持;

  (三)市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医院负责本单位全科医师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全科医师聘用、使用、考核等管理制度,落实全科医师薪酬待遇及激励政策。

第二章 执业管理与继续教育

  第八条 参加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中医药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转岗(岗位)培训或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可以向市医师协会申请注册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或者在执业范围中增加全科医学专业。

  第九条 全科医师作为签约居民的健康管理责任医师,主要履行下列健康管理服务职责:

  (一)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巡查、访视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

  (四)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转诊服务;

  (五)提供健康咨询,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居民自我健康管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健康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全科医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注重医学人文关怀。

  第十一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医院应当加强对全科医师的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入健康管理服务范围的居民数量与健康管理质量;

  (二)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与质量;

  (三)完成的基本医疗服务数量与质量;

  (四)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医院应当根据全科医师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其薪酬。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以全科医师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制度。全科医师继续教育课程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支持全科医师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资金上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全科医师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素养提升能力;

  (二)人际沟通和医学人文关怀能力;

  (三)全科诊疗能力;

  (四)居民健康管理能力;

  (五)协调利用健康相关资源的能力;

  (六)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能力;

  (七)全科医学团队协作与团队管理能力;

  (八)全科医学知识与专业技能更新能力;

  (九)全科医学服务创新能力;

  (十)全科医学科研与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全科医师继续教育课程规范,组织相关教学、培训机构开展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并加强对全科医师继续教育的质量管理。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全科医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课件制作和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全科医学学术交流制度,组织开展全科医学管理服务创新项目评选活动。

  鼓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全科医师参加全科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和创新管理方式、服务模式,支持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提高居民健康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全科医师参加全科医师继续教育、教学和全科医学学术交流以及全科医学管理服务创新项目、可验证的自学活动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三章 能力评价与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能力评价、职称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体系。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基本情况要素。

  1.专业技术资格;

  2.从事全科医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3.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成绩;

  4.参加全科医师继续教育情况;

  5.全科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考核情况;

  6.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行政处罚情况。

  (二)核心能力要素。

  1.开展全科诊疗情况;

  2.居民健康管理工作情况;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

  4.居民满意度测评情况;

  5.同行评议和专家点评情况。

  (三)拓展能力要素。

  1.开展全科医学管理服务创新项目情况;

  2.开展全科医学教学情况;

  3.开展全科医学科研情况;

  4.参与全科医学管理事务情况。

  具体评价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能力评价由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机构负责开展。

  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能力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全科医师聘用、薪酬待遇核定、职称评审和人才等级评定等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鼓励全科医师撰写工作、学习、教学、研究等心得体会。

  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机构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全科医师开展的医疗、教学、科研和全科医学管理服务创新项目等情况以及撰写的工作、学习、教学、研究等心得体会等进行专家点评。专家点评情况纳入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能力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及职称岗位聘任工作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设全科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全科医师执业全周期的个人执业管理电子档案。

  全科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及全科医师执业管理电子档案由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科医师执业管理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础信息;

  (二)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以及技能考核等教育信息;

  (三)执业注册、定期考核、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含所有要素及其评价结果)等执业资质水平信息;

  (四)用人单位岗位聘用、管理、考核等单位管理信息;

  (五)参加全科医学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全科医学管理服务创新项目活动等信息;

  (六)信用管理记录以及医德医风等执业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医师协会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接入全科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全科医师执业管理电子档案实行全市联网管理,并向全科医师本人开放。

  第二十五条 全科医师执业管理电子档案中的个人基础信息、教育信息和参加全科医学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全科医学管理服务创新项目活动等信息,由其个人负责录入或者上传。

  全科医师的执业注册、定期考核信息,由市医师协会负责录入或者上传。

  全科医师执业管理电子档案中用人单位管理信息,由全科医师所在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负责录入或者上传。

  全科医师执业管理电子档案中的其他信息,由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机构负责收集、录入或者上传。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全科医师信用监管制度。全科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其信用管理记录:

  (一)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虚假服务记录;

  (二)因违法执业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

  (三)被多名服务对象或者反复多次被同一服务对象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四)不履行健康管理服务职责,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 全科医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市医师协会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全科医师实施惩戒。

  第二十八条 全科医师、市医师协会、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或者篡改、提供虚假全科医师执业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医师协会、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全科医师逾期拒不改正的,将相关情况纳入其信用管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全科医师荣誉激励制度,提升全科医师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对长期扎根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全科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在推荐医疗卫生人员享受各级政府特殊津贴和各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或者评选全科医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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