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而原《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深卫计规〔2017〕1号)已届有效期。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确保奖励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获得感,有必要对《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由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个人为主体申请奖励金,不在奖励条件中限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但在第八点中规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以符合《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的规定。
(二)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奖励金发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15年12月30日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时,取消了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即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2021年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答复我委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中亦明确,自《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订起,公民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三)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为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怀关爱,让他们有更强的获得感,经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2022年8月18日,市政府七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我市户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四)增加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为方便市民利用网上办事的便捷,我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办理事项已纳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平台,近年来,市民已在该平台顺利申办奖励金事项,此次修订予以明确以提高市民网上办事的知晓率。
(五)取消原办法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规定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进行申请,相关计划生育及奖励金领取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20〕139 号)的文件要求,对原办法中涉及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由申请人户籍所在的社区工作站核实相关情况,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六)缩短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办理时限。根据深圳市2020年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调查评估迎检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两减一即”指标的通知》要求,为落实群众办事减时限、减跑动和即办率三个指标,经调研并确认,将原来奖励金申请、初审和确认共需20个工作日办结的时效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结。
(七)奖励金的资格确认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办理。
机构改革后,各街道撤销了计生科,计生的职能并入街道公共服务办或其它部门,故规定奖励金的资格确认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办理。
(八)在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中明确,已通过信息比对、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等认证模式进行资格认证的,无需再到现场进行认证。一是国家对“适老化”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以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新模式,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认证服务。二是群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多样化、人性化供给提出更高要求,由过去的“有没有”“够不够”变为现在的“舒心不舒心”“体面不体面”。三是目前我市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以刷脸认证为主,指纹采集已非必要环节,同时实现了认证延递服务,即退休人员一年内任一月均可认证,认证有效期顺延一年,并积极按国家、省的要求,依托大数据平台对待遇领取人员行为轨迹分析,动态判断生存状态,构建无感认证服务体系。
(九)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移本季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奖励对象死亡后,其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前往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注销手续。原办法规定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在本年度向社区工作站报告;奖励对象死亡后,其亲属应当三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原规定的时间过长,导致奖励金重发的现象时有发生,综合实际工作情况,改为在迁移本季度和死亡后一个月内向社区工作站报告,既能避免奖励金重发,也给予了申请人充足的办理时间。
(十)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人员,规定取消奖励资格,删除原办法规定的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健康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以及《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该内容进行删除。
(十一)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有效期为5年,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