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疏通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加快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圳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制定了《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推动深圳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科研事业单位适用同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疏通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堵点,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技研究创新能力,经多方调研和征集意见,深圳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目的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系列决策部署的要求,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自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二是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可操作性强的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意见作为工作指导。三是疏通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加快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医疗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积极性为总体目的,紧紧围绕深圳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难题,在全面梳理国家、省和兄弟城市相关政策并进行系统的前期研究基础上,重点在赋予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明确转化收益、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完善内部制度等领域发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
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与科研事业单位适用同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具有科技成果的自主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自主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自主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自主赋予发明人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自主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通过充分赋予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切实为医疗卫生机构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添动力。
(二)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具体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可将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落实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障缴费基数。
(三)简化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
按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和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产生的损失核销,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同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市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管,落实监管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履行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规范管理机构内国有资产。
(四)完善科技成果工作机制。
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责任人作为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或工作岗位,加强科研项目台账管理、科技成果披露、知识产权、国有资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管理,确保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