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我委于2022年1月27日印发了《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卫健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我委未收集到任何修改建议,仍适用于当前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工作。现决定对《办法》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卫健规〔2024〕6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续期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强化文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如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上级相关战略部署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战略部署要求,提出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到2025年,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对能力显著提升等发展目标。因此,有必要加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办法》,有效保障流调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和纪律。
(三)推动深圳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为落实国家关于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规范流调员的管理,提高流调员的专业水平,提升我市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切实应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所面临的各项挑战,推动深圳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特区条例的强制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员应急机动队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流行病学调查员。故有必要对《办法》进行续期,继续实施《办法》,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工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及实施成效
(一)明确目的和概念。《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流调员的管理,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形,明确了本《办法》所称流行病学调查,是指流调员对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开展分布情况及其决定因素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以及保健对策等活动。
(二)明确组建和管理。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市、区两级流调员队伍的组建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监督管理。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流调员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本级流调员的培训、考核、调配等管理工作。在解决流调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上,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流行病学调查员。因此,《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流调员也相应进行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流调员,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明确要求医疗机构配备流调员的方式,充实流调员数量。
(三)明确培训和考核。为了加强对流调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解决流调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流调员需接受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级流调员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内容整合传统流调技能和现场流调实际需求。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人员,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发放流行病学调查员工作证后,可独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调员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参加年度培训。此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流调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
(四)明确权利和义务。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流调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获得基本工作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参加技能培训、提出意见建议等。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流调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作了明确要求。
(五)明确调配和职责。坚持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建立应急调配机制,统筹指挥和管理全市流调队伍,提升市区协作,解决跨区调配有难度的问题。《办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市统筹、平急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统一领导、指挥、调配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区两级流调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办法》明确了流调员职责。
(六)明确奖励和惩罚。为了充分调动流调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保障流调员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流调员的奖励制度,流调员参加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工作补助和轮休,表现突出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鼓励和表扬,所在单位有岗位空缺且需要聘任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同时,《办法》明确了流调员的惩罚制度,流调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施成效。《办法》实施以来,流行病学调查队伍逐步扩展,每年针对新发传染病和最新流行病学技术定期举办专业培训与实地演练,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疫情应对效率明显提升。为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开发现代化流调系统、包括应急作业中心、综合风险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等平台,极大提高了流调效率。随着市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持续建设和完善,将进一步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通过科学管理和专业技能的不断强化,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将在未来为市民的健康安全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八)修改了两处表述。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将第七条第二款“病媒生物防治”,修改为“病媒生物防制”;将第十六条“限制行为能力”,修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撰稿人:严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