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深圳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定的权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基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对法律法规的把握能力,类似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事项制定相对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及基准,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要求,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按规定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其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由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国家部委已经制定相关裁量基准的,遵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由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
经梳理,我市涉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执法权的地方性法规共9部,分别为《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除《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无裁量幅度外,其余7部经济特区法规需按照规定制定并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基本情况。
《规则》共14条,适用于我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规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规则》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的原则,列举了依法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基本条件,规范了我市卫生健康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争议问题和处理不统一问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必要程序。
《基准》对上述7部经济特区法律法规责任中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裁量的违法行为制定裁量基准,共列明72项违法行为、259项裁量基准,对每项违法行为列明了基本编码、违反规定、处罚依据、处罚种类与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实施主体。
《清单》列明2种轻微违法行为免行政强制执行,给予不予加处罚款的措施,涉医疗卫生领域,每项违法行为列明了领域类别、违反规定、处罚依据、不予加处罚款适用情形。
(二)裁量阶次。
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处罚5种情形,通过《规则》制定各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通过《基准》列明细化不同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形。
(三)裁量因素。
以“合法、审慎、可操作”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为原则,《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将存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重大财产生命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性质的违法事项予以从重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等违法事项设定减轻、不予处罚情形,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