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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5-10-31 19:3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规范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实现“信用为本”“信用有用”,我委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必要性

  (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要“推行信用监管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并提出要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指出,要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办法》,创新卫生健康监管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更好发挥信用体系在支撑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风险、营造公平诚信社会环境的重要作用。

  (二)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深圳市是民间资本最活跃、民营经济最发达、民营企业最集中的城市之一,社会办医是重要的民营经济形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创新医疗卫生监管手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为更好激发社会办医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有必要制定《办法》,以信用法治化为保障,以信用标准化为引领,以信用长效化为重点,有效破除制约社会办医疗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支持社会办医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壮大。

  (三)健全医疗卫生信用监管机制的需要。

  2023年3月起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明确规定市公共信用机构可以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信用主体进行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专项评价。经请示,省疾病控制局商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我市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创新试点工作并出台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概述。

  《办法》共设四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附则。《办法》旨在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一是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二是供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机构等其他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活动提供参考。三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适时适度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促进不同部门、不同行业间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认与共享。四是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增信制度建设,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外谋求发展、交流合作提供直观有效的参考依据。

  (二)适用范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以医疗质量和安全、学科发展、运营效率、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体系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上述国家政策和特区法规的有关精神与要求,对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以规范发展为导向的信用监管综合评价体系,故明确《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行业信用评价。

  《办法》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评分制,赋予每个医疗机构基础分值100分,根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其进行记分后得出其评价得分,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被依法依规列入全国、广东省或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医疗机构直接评定为E级。

  (四)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我委将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面向服务对象和医疗执业行为的不同,遵循合法性、综合性、反映性、可得性的信用标准指标设计原则,分别针对医学检验实验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直接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配套制定两类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有效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五)行业信用评价规则。

  一是为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设定医疗卫生人员因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卫生行政处罚(轻微卫生行政处罚除外)、涉医刑事处罚以及被依法依规列入全国、广东省及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纳入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医疗机构的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兼顾避免重复评价原则,特别规定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因同一事实产生信用信息的,医疗卫生人员的信用信息不纳入医疗机构的行业信用评价。二是基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院办院管”模式,规定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其信用信息同时纳入举办医疗机构的行业信用评价。三是根据监管实际设置了豁免规定,新建运营未满一年和因改建、扩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参与行业信用评价。

  (六)结果运用。

  《办法》规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运用于行政许可、财政投入、等级评审、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等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工作,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与检查监督挂钩。对A级医疗机构实行“无事不扰”监督,对B级医疗机构按不高于10%的比例抽查,对C级医疗机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对D级和E级医疗机构实行“逢检必查”监督。二是与行政许可挂钩。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有关规定,E级医疗机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许可。三是与校验审查挂钩。除《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现场审查的情形外,对A级机构校验审查以书面审查形式进行,对D级和E级医疗机构校验审查时进行现场审查。四是与行业管理挂钩。对C级医疗机构约谈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并发送监督提醒函,对D级和E级医疗机构约谈法定代表人,发送履行主体责任提示函。

  (七)权益保障。

  《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异议申请的权益保障机制,明确了异议申请的条件、时限、流程。同时,规定了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可以提出评价记分调整申请,并明确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时已经修复的信用信息不纳入评价范围,有效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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