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卫生与健康发展理念,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深圳,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市民健康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和组织实施力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持续发展,服务项目由2009年的9项增加到目前的14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最初的40元增加到目前的70元。但由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范不健全,导致市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感受度不高,慢性病健康管理等项目未能完全落实到位,需要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加以调整规范。
二、主要思路
(一)在服务对象管理方面,推行建立实名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居民身心健康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贯穿居民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信息多渠道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身需要和健康管理的信息资源。为居民建立真实、完整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为其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制,将首先建立实名制的电子健康档案,作为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前提条件,要求所有居民必须确定1家服务机构作为其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责任机构(一年可更换一次),真正发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受益一生的作用,有利于后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跟踪随访和健康管理。
(二)在服务机构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确定、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采用放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主体、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的模式,通过鼓励适当竞争,理顺服务购买方(政府)和提供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促进服务机构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持续改善场地、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品质,增进居民服务体验。同时,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将考核结果与服务机构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资金挂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属于政府办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该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将该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其他定点机构负责;属于社会办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解除协议,取消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资格。
(三)在服务质量管理方面,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
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每年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管理人数和完成的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当量、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和工作量当量补助标准等分配要素,向其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对于在区级绩效考核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服务机构限期整改,扣减项目财政补助经费。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篇幅结构上共分为总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对象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以及市区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管理部分。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不受属性限制,政府办、社会办均可承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间实行协议管理,确定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才能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明确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及服务要求和费用结算方式。
(三)服务对象管理部分。明确建立实名制健康档案是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前提条件,将每位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服务机构,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安排和跟踪市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维护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财政补助经费管理部分。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保障责任、预算管理、经费拨付、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
(五)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管、市级及区级绩效考核、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运用,以及违规情形和处理措施。
(六)附则部分。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定义,以及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