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于2016年印发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实行3年。《管理办法》创新建立了我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是加强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力度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是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深圳的需要。《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健全对医师执业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在依法执业、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医师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当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依法对医师给予一定的处理,如重新参加培训、暂停处方权,严重的将影响医师定期考核,从而将对医师单个行为的处理进一步落实到对医师执业行为的长期监管,达到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促进医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的良好成效。
为确保《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出台前,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能继续有效开展,我委重新印发《管理办法》。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重新印发的《管理办法》将原办法中“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