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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10-09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医疗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明确各方职责,畅通生活垃圾处置渠道。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在我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范围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在医疗机构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卫生计生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范围。所有医疗机构均应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及分类投放和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对不同类别的垃圾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

  三是强调了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要求。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按照可回收生活垃圾单独集中回收、存放。特别明确了不得纳入生活垃圾管理的3种具体情形。

  四是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提出管理要求。在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同时,加强与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在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强行业监管和沟通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促进形成回收规范、监管到位、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垃圾综合处置模式。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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