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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09-28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2013年,市卫生计生委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深卫人规〔2013〕7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深卫人规〔2013〕9号)、《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深卫人规〔2013〕10号)三个规范性文件,对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都相继进行修订,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求也作了相应调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对象、内容、机构和人员要求等内容,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孕情管理,预防违法怀孕和生育,现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由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主要是对查验婚育证明的对象、提交材料、操作规范等内容的规定,2015年4月25日起国家已全面推行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只需凭身份证到社区工作站通过计生信息系统打印电子婚育证明即可,已无需查验相关证明。《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主要规定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的条件、提交材料、程序等内容,现国家已全面放开二孩,且广东省已对生育登记工作出台了管理办法,我市直接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即可。

  综上所述,我市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三个规范性文件已无必要,因此予以废止,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粤卫〔2016〕104号)和《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5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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