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市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防止了各种弄虚作假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2月24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对广东省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作出了规范,定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依据《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地在签发过程中不得设置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第五十六条规定,各地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需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鉴于《市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与《省管理办法》存在有不一致,较之《省管理办法》要求更具体,需提供更多材料,与现行省规定的要求不符,再行修改《市管理办法》使符合《省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无必要,故我委向市法制办提起申请废止《市管理办法》,执行《省管理办法》。
另一方面,《市管理办法》中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的法律文书等材料由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在实际中群众难以取得,基层工作难度加大,信访事件增加,从有利于群众办理的方面考虑,《省管理办法》更加方便群众办理。
综上所述,经我委提请市法制办审查同意,自《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市管理办法》,同时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