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0年,市卫生计生委会、市财政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7号)、《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卫人规〔2010〕8号),2011年〔2011〕2号),市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公安、国有资产监管、社保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深卫人规,明确了我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范围、标准、资金渠道等事项。三个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全市财政共安排一次性奖励经费约7,200万元,同时,每年安排按月发放奖励经费7,000万元,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奖励标准、新迁入深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衔接等。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并结合市民诉求,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委、市人社局制定了《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深圳户籍;二是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三是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四是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办法》对奖励对象主要作出了以下修改:
一是全面放开生育二孩政策后,国家、省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不再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根据该要求明确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奖励对象。
二是将已兑现一次性奖励和已按退休金加发5%的人群纳入奖励范围。深卫人规〔2010〕7号、深卫人规〔2010〕8号文件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A类人群);同时对2009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人员且2009年前退休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B类人群)。具体执行中,B类人群按退休时上年社平工资30%领取的一次性奖励金约为12,000元;而A类人群按每月160元的标准,退休6年后即可达到一次性领取金额的水平,且可一直领取。两类人群计划生育奖励金额发放差距较大,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政策。因此,《办法》提出,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奖励对象,自2016年1月1日起纳入按月发放范围。
三是随迁入深户人群亦可依法申领奖励金。深卫人规〔2010〕7号文件未将随迁入深户人群纳入奖励对象,导致该人群迁入深圳后无法兑现奖励。因此,为了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办法》提出,凡属于2008年12月31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的且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自户籍迁入当月起按月发放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和经费渠道。维持原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计发的起算时间。一是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二是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009年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三是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四是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四)奖励金的申请及发放程序。《办法》从便民、利民的角度简化了所需资料和简化了办理程序。一是对于无法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核实,仍难以核实的可由本人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办理,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申请手续。二是取消公告的程序。三是简化了确认流程,取消区级确认的程序,规定直接由街道确认,缩短办理流程。四是缩短办理时限,从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