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于2011年2月11日制定印发了《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深卫人规〔2011〕1号)(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基本标准》是在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基本成功的基础上,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制定发布的。自《基本标准》2011年施行以来,为我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提供了明确依据,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为确保我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设置工作的继续有效开展,我委对《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重新发布。
二、主要内容
中医馆是我市创新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过“望、闻、问、切”及辨证施治开展诊疗活动,合理使用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亦可使用针灸、推拿、拔火罐等中医传统治疗方法,但不得使用西药,不得开展手术治疗。
我市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是设在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店,不同与国家中医药局将中医坐堂医诊所设在含有西药的药店,且国家只许可中医坐堂医诊所开中药饮片,鉴于中成药是中药重要组成部分,且针灸、推拿等中医传统疗法是广大市民需要的治疗手段,我市允许中医坐堂医诊所经营中成药并可提供针灸、推拿等中医传统疗法服务。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