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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12-06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持续推进“医疗卫生三名工程”,全面提升我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财政局对2015年印发的《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深卫计发〔2015〕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当前的形势与“医疗卫生三名工程”刚实施时的形势有所不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合当前的形势和工作要求。二是近年来在实施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日常监督管理和开展各项工程的过程中,碰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管理办法》未这些情况和问题未进行明确。因此,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的管理,深入推进“三名工程”。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内容

  修订后折《管理办法》全文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团队要求、团队引进、团队管理、经费保障、绩效评价和附则。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明确制定该文件的目的,高层次医学团队的定义,以及引进团队工作的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第二章 团队要求。

  明确高层次医学团队和依托单位的相关要求,包括团队的类别,A、B、C三类团队学科带头人的认定标准,团队的组成、团队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的相关要求,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深圳工作时间要求,以及团队依托单位的必要条件等。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1.将目前我市人才标准未列入、但具备与人才标准同等水平的人才(如中华医学会等国家级卫生行业主任委员、前任委员或候任委员等)纳入团队带头人的认定条件;引进境外团队的,要求其团队专科排名为国际领先。

  2.调整了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工作时间要求。

  (1)带头人工作时间。根据近几年的实施情况,因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均是国内外医疗领域顶尖的领军人才,本身的工作任务繁重,难以长期来深工作。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头人远程也能对依托单位和依托科室进行指导,如远程视频讲座、病例讨论、查房、手术等。因此,本次修订将远程时间纳入了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在深圳工作总时间的40%。另一方面,考虑到B、C类团队带头人的人才认定标准一样(团队所在学科排名不一样),将B类和C类团队带头人工作时间统一定为2个月。

  (2)增加团队核心成员工作时间要求。此前对团队成员来深工作时间的要求是:团队有2名成员在深工作半年以上、2名成员全职在深工作。要求的是团队普通成员,非核心成员。为更好地发挥团队核心成员的指导作用,本次修改增加了团队核心成员工作时间要求,删除了普通成员工作时间要求。

  (三)第三章 团队引进。

  明确团队引进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包括申报材料、申报、评审、预立项和正式立项等步骤及相关要求等。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近年来的实施情况,对团队引进和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简化。

  (四)第四章 团队管理。

  明确团队的管理要求,包括依托单位与输出单位签订协议、依托单位人员配备要求、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更换程序以及团队项目终止程序等。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1.明确依托单位应当在引进团队正式立项1个月内,与输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2.此前规定团队带头人不得变更,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实施过程中,有少数团队出现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因客观原因(生病、调离其他单位等)不能履行合作协议、但引进团队其他人员与依托单位的合作仍继续开展的情况。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了确有重大事由,需要更换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时的操作流程。

  3.明确合作期间,团队带头人因工作调动,工作单位发生改变,提出变更输出单位和团队组成时的操作流程。

  4.明确合作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可协商一致、终止合作项目。

  (五)第五章 经费保障。

  明确市、区财政部门给予的保障团队专项经费,包括对依托单位的团队补助和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团队补助标准,输出单位技术支持费标准,团队补助在合作期内的安排比例,技术支持费的拨付,团队专项经费的编报和使用,B类或者C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在合作期间符合A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后资助经费标准的调整,变更拨付技术支持费情况,团队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以及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资金将进行问责等。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1.明确合作期间,每年度专项资助经费的拨付比例;另明确需预留团队补助总额的10%作为绩效保证金,纳入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预算。

  2.将技术支持费由一次性支付修改为分两次支付,首次于立项第二年支付总额的70%;其余30%待项目期满验收合格后再支付。

  3.明确财政补助统筹用于团队合作及依托科室学科建设等工作开支(主要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删除了可用于间接支出的内容。

  4.明确B类或者C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在合作期间符合A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的(如当选为院士),可申请调整团队类别及资助标准。

  5.明确合作期内,因输出单位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拨付技术支持费时的操作流程。

  (六)第六章 绩效评价。

  明确对团队依托科室开展工作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包括开展年度评价和期满验收的有关要求,年度评价和期满验收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不合格时的处理等。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1.原《管理办法》中对引进团队的绩效评价实际为对引进团队依托科室的绩效评价。本次修订明确评价主体为引进团队依托科室,并明确对年度评价不合格者及连续两次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处理措施。

  2.明确引进团队合作期满后,成效显著的团队可重新申报引进。

  3.明确终止项目后,依托单位应办理合作终止手续,并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等。

  (七)第七章 附则。

  明确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有效期限等。《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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