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规定,我委在2017年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适应国家和广东省陆续出台和调整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同时便于更好指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特修订该办法。
一、修订必要性和时代背景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新制定出台规定要求的需要。
2017年开始施行的《医疗条例》改变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并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办法》施行两年来,已成为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日常工作的重要操作指引和法律法规规范的实用补充。现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等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5部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委委主任令第14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中医药局等6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卫医函〔2019〕2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局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社会函〔2019〕2042号)。可见,国家、省相关部门对促进诊所发展和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等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只有修订和调整《办法》,才能更好指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二)具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需要。
为落实“加快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医疗服务体系和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高水平医疗机构,为港资澳资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便利。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放宽境外医师到内地执业限制,先行先试国际前沿医疗技术”要求,我委将在2020年提出修订《医疗条例》需求并完成修订任务,将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国际化、品牌化医疗机构纳入修订内容。因此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工作重要操作指引的《办法》,将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医疗机构建设信息系统和上传诊疗服务信息等要求前移到医疗机构准入和校验阶段,着力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医疗机构,辅助《医疗条例》制定和施行,彰显深圳的先行示范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署,我市卫生健康系统自2018年3月起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因此,在我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群众健康权益期间,对社会办医疗市场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二、增加医疗机构类别和界定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事权
依据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新印发的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增补了医疗机构类别,并按照规定设置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事权划分。
三、增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依据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互联网+医疗”发展和创新监管模式需求,在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申请中,要求医疗机构建设信息系统和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相关凭证;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中,要求建设信息系统、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及上传诊疗服务信息情况等。将实现信息化建设要求前移到医疗机构准入和校验阶段,着力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医疗机构。
(二)新增要求提交医疗机构各楼层科室(诊疗科目)布局图,并配有详细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名录表。因为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发的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设有医疗机构房屋面积的要求,部分基本标准设有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工程类技术人员的要求,因此由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可方便在预受理和材料审核过程中评判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基本标准要求。
(三)新增“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委托协议”材料。依据近两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出台的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明确规定,或者省卫生健康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精神而设置。
(四)变更执业地址门楼牌号而实际执业地址未迁移的,要求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修改为仅需医疗机构提交门楼牌地址变更情况的相关材料,大大方便了申请人。
四、调整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中医类别
2017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将中医诊所分为备案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两种类型,对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准入由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中医(综合)诊所仍保留许可审批制,同时删除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类别。
2018年3月,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并建成了第一家纯中医治疗医院深圳市宝安纯中医治疗医院,故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了纯中医治疗医院类别。
五、增加执业登记机关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医疗机构情形之一“未按照要求建设信息系统、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或者上传诊疗信息”规定
以进一步推动我市“互联网+医疗”发展和创新监管模式,发挥深圳市先行先试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