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委对2017年印发的《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持续加强深圳市医疗机构对陪护人员管理,规范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陪护行为,确保医疗护理安全,同时便于更好指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深圳市医院就医人数迅速增长,市民工作、生活的日益繁忙,医院住院患者对陪护人员的需求量亦越来越大,陪护已成为不可缺少的辅助行业。为加强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规范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陪护行为,确保医疗护理安全,保障患者、陪护人员、医疗机构、陪护单位各方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于2017年9月出台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陪护人员管理困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消除了医院病区管理和患者诊疗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目前,《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届满,为持续规范陪护人员管理和健全陪护管理体制,在该办法试行三年的基础上,我委进一步收集、汇总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并给予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医疗条例》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办法》制定进程,我委积极开展一系列工作,一是收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专业人员起草了《办法》,并于2020年3月份书面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我委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组织召开论证会;5月份,经收集和汇总各相关单位和社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后,对《办法》的方向、框架、内容等进行论证。三是全面梳理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卫生健康系统内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讨论、研究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办法》相关内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明确陪护单位主体资格,强调陪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加强事前、事中对陪护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开展陪护业务的单位应当经主体资格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的同意,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陪护服务。陪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对陪护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