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于1993年起步,1995年在国内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有力推动了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实现并持续保持临床用血100%由无偿献血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的出台,以及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无偿献血工作的需要,亟需修订。因此,为结合实际完善《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我委于2012年正式启动原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反复的调研、修改、论证,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14年5月,经市政府五届一百零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8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审通过《条例(草案)》,10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二审议审议通过《条例》,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了修正。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国家法律的需要。原条例中规定了有偿献血制度,与国家《献血法》确立的无偿献血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与我市无偿献血的实际做法不符。
(二)适应深圳实际的需要。原条例的部分规定如“无偿献血基金”“献血办”已与我市实际不符。“无偿献血基金”自国家《献血法》颁布施行后即取消,我市无偿献血宣传、招募、表彰等经费来自市财政划拨的“无偿献血专项经费”;“献血办”在2006年也已撤销。
(三)固化无偿献血创新实践的需要。我市多年来在无偿献血工作中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如建立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表彰的机制,以推动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简化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程序,方便无偿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等,都需以法规形式固化,继续为无偿献血工作探索新路。
二、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名称。原条例规定了血液管理的内容。考虑到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有关血液管理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已涵盖无偿献血中血液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故《条例》删除原条例中血液管理部分的内容,并将名称相应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二)加强血液安全。《条例》突出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的立法目的,将“安全”放在首位,也体现了世界卫生组织大力推行的采集低危血液、保障用血安全的宗旨。
(三)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政府、卫生、发改、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红十字会、新闻媒体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同时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无偿献血事业。
(四)确立无偿献血信息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医疗机构对所知悉的献血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规定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信息。既实现无偿献血工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又保护无偿献血者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息滥用甚至违法使用。
(五)献血者的年龄上限。原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者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最高年龄为55周岁,《献血法》则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无偿献血。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区没有规定献血者的最高年龄限制。考虑到国内公民的体质状况,并结合深圳实际,《条例》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对献血者年龄适当放宽至60周岁,并注重通过对献血者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的判定,确定献血者能否献血。这样更为科学、易操作,也方便热心助人、符合献血健康条件的年长者参与献血事业。
(六)保留献全血间隔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的规定。原条例规定“献全血间隔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而《献血法》和《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均规定献全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根据人体新陈代谢等生理规律,国际上及与内地人群体质相近的港澳台地区,献全血间隔期的通行规定均为三个月左右。鉴此,结合原条例实施18年的实际,《条例》保留了献全血间隔期不少于三个月的规定,并细化为“全血每人次的采集量最高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三个月。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便利性规定。《条例》规定了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其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可依不同情况享受临床用血优待,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并规定临床用血费用由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方便无偿献血者。
(八)对无偿献血授予荣誉称号。我市是全国唯一一个从1998年至今,实现医疗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的城市,连续多年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为确保无偿献血的纯粹性,不能也不宜给予或者变相给予任何物质奖励,但应对无偿献血行为予以精神上的肯定。因此,原条例和《献血法》均规定了相应的荣誉制度。《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根据采供血机构提供的无偿献血宣传和组织、无偿献血者的献血次数等情况,对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表彰,凸显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重视,以及无偿献血者应得的社会尊重。考虑到无偿献血不论每次献血多少、都是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支持,且以献血量为衡量标准,可能不利于献血安全,《条例》规定按照献血次数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