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为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设定医疗卫生人员因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卫生行政处罚(轻微卫生行政处罚除外)、涉医刑事处罚以及被依法依规列入全国、广东省及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纳入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医疗机构的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兼顾避免重复评价原则,特别规定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因同一事实产生信用信息的,医疗卫生人员的信用信息不纳入医疗机构的行业信用评价。
2基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院办院管”模式,规定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其信用信息同时纳入举办医疗机构的行业信用评价。
3根据监管实际设置了豁免规定,新建运营未满一年和因改建、扩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参与行业信用评价。
《办法》规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运用于行政许可、财政投入、等级评审、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等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工作,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主要包括,
对A级医疗机构实行“无事不扰”监督,对B级医疗机构按不高于10%的比例抽查,对C级医疗机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对D级和E级医疗机构实行“逢检必查”监督。
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有关规定,E级医疗机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许可。
除《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现场审查的情形外,对A级机构校验审查以书面审查形式进行,对D级和E级医疗机构校验审查时进行现场审查。
对C级医疗机构约谈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并发送监督提醒函,对D级和E级医疗机构约谈法定代表人,发送履行主体责任提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