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进入关怀版

首页 > 专题专栏 > 医疗卫生三名工程 > 政策文件




2022年02月18日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12-06 16:3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健规〔2019〕7号

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医疗卫生三名工程”,全面提升我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日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海内外优秀高层次医学团队来深发展,全面提升本市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医学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根据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引进的,在国际国内居于领先水平,能指导和带领本市相应学科提升临床技术水平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医学团队。

  第三条 引进团队工作应当遵循立足高端、解决急需、注重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 团队要求

  第四条 本市引进的团队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符合本市卫生健康发展需要,掌握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核心医疗技术成果,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团队分为A、B、C三类,其团队学科带头人以及团队所在专科水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A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A类认定标准,或者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备本市高层次人才A类同等水平,其团队专科排名属于国际领先或者位于全国前三位。

  (二)B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B类认定标准,或者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备本市高层次人才B类同等水平,其团队专科排名属于国际领先或者位于全国前三位。

  (三)C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B类认定标准,或者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备本市高层次人才B类同等水平,其团队专科排名位于全国前十位。

  第六条 团队应当由1名学科带头人、3名以上核心成员和若干名团队成员组成。

  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临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引进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团队一半以上的核心成员应当来自于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输出单位)。

  团队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部分临床、科研和教学任务或者承担辅助任务的引进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团队成员应当均来自于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

  第七条 团队组成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深圳工作时间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A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深圳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B类和C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深圳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学科带头人利用信息技术远程开展的,与团队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相关,且专门为依托单位服务的视频讲座、病例讨论、查房、手术等工作,可以抵算在深圳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在深圳工作总时间的40%。

  (二)团队每位核心成员每年在深圳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团队所有核心成员每年累计在深圳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 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当为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或者公共卫生机构,且应当具备下列保障团队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一)与团队相关科室(以下简称依托科室)的学科基础良好,具备保障团队顺利开展工作的必要设施、设备和人员;

  (二)为团队工作配备了稳定的配套工作人员,并确定一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员作为团队学科带头人助理(以下简称带头人助理),负责团队在深圳的日常事务,统筹协调与团队合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团队引进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需求导向、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本年度重点引进的团队方向和范围。

  第十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与拟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商洽并签订合作意向书后,市属单位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区属单位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申报书。

  (二)经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签名确认,同意与申报单位开展团队合作的意向书。

  (三)拟引进团队专科在国际领先或者全国排名的证明材料。

  (四)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者能够证明团队学科带头人具备本市高层次人才同等水平的相关材料。

  (五)拟引进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成员相关的学术荣誉证书、学会任职证明、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或者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六)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以及拟引进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排名、人员组成等是否符合条件。申报团队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对申报团队进行初审,根据本市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和发展状况、本年度引进团队计划和数量、拟引进团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申报单位及依托科室情况、拟引进团队与依托科室学科发展相关性、拟引进团队的紧密性等,遴选一定数量、切合本市医学学科发展的拟引进团队进入复审答辩。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复审答辩:

  (一)组建复审专家委员会。按照不同专科设立若干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由7位以上市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2名省级医学学术团体副主委以上专家。

  (二)采取会议形式集中评审。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陈述团队基本情况、合作目标、合作计划及学科重点发展方向、团队人员来深圳工作时间及形式等;由依托科室科主任或者学科带头人陈述依托科室成员梯队、临床科研等业务能力水平、合作意向书以及依托单位对合作项目的支持保障等。复审专家组对团队合作等相关情况进行提问,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依托科室科主任回答。

  (三)复审专家组根据拟引进团队特点和评审情况,认为需要现场复核有关情况的,可以增加现场考察环节。

  (四)复审专家组各位专家根据集中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现场独立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复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本市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已引进团队情况以及当年团队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等,确定拟引进团队,并发布预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收到预立项通知的申报单位应当与拟引进团队带头人以及输出单位商议,细化合作事项,明确合作目标、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实施路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形成团队《项目任务书》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确定为引进团队,并正式立项。

第四章 团队管理

  第十六条 高层次医学团队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单位应当在引进团队正式立项1个月内,与输出单位签订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团队工作目标、工作绩效、团队人员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分管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为团队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平台、配套工作条件,合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落实团队人员的工作岗位及相关待遇,建立团队建设绩效管理制度等。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与工作职责要求相统一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绩效及奖惩制度,提高各依托科室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合作效率。

  第十八条 在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内,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有重大事由需要更换的,经依托单位与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带头人协商一致后,依托单位为市属单位或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托单位为区属单位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更换学科带头人或者核心成员不影响团队合作目标的,同意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在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内,团队带头人因工作调动、工作单位发生改变,提出变更输出单位和团队组成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与原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带头人协商一致。依托单位为市属单位或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托单位为区属单位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变更输出单位和团队组成不影响团队合作目标的,同意予以变更。

  依托单位应当与新输出单位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在团队和依托单位合作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经依托单位与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带头人协商一致后,依托单位为市属单位或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依托单位为区属单位的,由各区(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双方终止合作项目。

  因依托单位人员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依托单位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团队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团队专项经费包括对依托单位的团队补助和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市级预算单位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团队专项经费由市级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区级预算单位的团队专项经费由各区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团队补助标准如下:

  (一)引进A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1500万元的团队补助。

  (二)引进B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1000万元的团队补助。

  (三)引进C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800万元的团队补助。

  第二十三条 输出单位技术支持费标准如下:

  (一)团队有3名以上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技术支持费。

  (二)团队有2名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250万元、150万元、75万元技术支持费。

  第二十四条 团队补助在依托单位和团队合作期内实行规模总控管理。合作第一年安排团队补助总额10%;合作的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安排团队补助总额20%;预留团队补助总额的10%作为绩效保证金,纳入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预算,待合作期满且验收合格后下达至依托单位,用于原依托科室发展建设。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支持费在合作的第二年,由依托单位向输出单位一次性支付总额的70%;其余30%的技术支持费,待团队合作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由依托单位支付给输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团队专项经费属于公共预算中的“一般性经费拨款”,由依托单位或者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

  财政补助由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团队合作及依托科室学科建设等工作开支,主要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用于差旅、会议、培训等各项严控类支出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是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确保每个团队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使用团队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团队工作开展需要,建立本单位(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除外)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的常态投入机制,落实配套资金,作为团队补助经费的补充,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团队合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B类或者C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在合作期间符合A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的,依托单位为市属单位或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团队类别的申请;依托单位为区属单位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调整为A类团队,该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深圳工作时间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从该团队类别调整的第二年起,剩余年度的团队补助和绩效保证金调整为A类团队标准,但技术支持费标准不变。

  第三十一条 在合作期内,因输出单位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拨付技术支持费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与原输出单位、新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带头人协商一致后,依托单位为市属单位或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费拨付变更申请;依托单位为区属单位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并正式发文通知相关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资金的,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依托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合作项目,取消其今后5年内申请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的资格,同时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层次医学团队绩效评价办法,对团队的工作绩效开展年度评价和期满验收。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全市已引进团队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协议、依托科室学科建设目标、人才培养、合作目标任务等开展落实情况,以及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成效等。

  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依托单位限期改正,并暂停下一年度团队补助。依托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并再次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编报、使用团队补助。连续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项目,并终止剩余团队专项经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作期满后,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团队合作绩效、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30%的技术支持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30%的技术支持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合作期满验收合格,学科建设成效显著,符合全市医学学科发展规划且双方仍有合作意愿的,依托单位可重新申报引进该团队。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被终止项目或者项目期满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的依托科室今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并对依托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与团队终止项目合作或者被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终止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团队专项经费,办理合作终止手续,并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等。

  依托单位应当做好团队补助的清算,将团队补助的已使用情况、已产生效益等书面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需要拨付或者退回技术支持费的,依托单位和团队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托单位将处理意见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深卫计发〔2015〕7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分享到:
--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