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要求
按照《医疗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予以登记,并注明主体类型。”因此《标准》在国家设置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社康机构名称的要求,规定社康机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同时,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为其主要经营地址且只能登记一个地址,但医疗机构的执业地址可能存在不仅限于主体资格登记地址的情况,因此《标准》要求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地址。此外,鉴于我市公立社康机构采用“院办院管”的模式,因此规定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二、关于社康机构的诊疗科目要求
社康机构应当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一类社康中心服务人群多,承担的服务量大,将其诊疗科目设置为不少于7个,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能开展全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他科目可按照服务能力设置。二类社康中心诊疗科目不少于4个,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服务能力开展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康站因其面积较小,其诊疗科目至少设置2个,开展基本医疗和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于社康机构重点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因此不设医疗美容科。同时社康站面积较小,不开展门诊手术。
-
三、关于社康机构的科室设置要求
根据社康机构的功能,一类社康中心必须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口腔科、药房、门诊手术等根据服务能力选择配置。二类社康中心必须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影像科、药房、口腔科、门诊手术等根据服务能力选择配置。社康站必须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学科;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药房、口腔科等根据服务能力选择配置。消毒供应服务可由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社康机构可不设置。
-
四、关于社康机构的床位设置要求
一类社康中心按照国家标准,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二类社康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2张;社康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由于我市社康机构面积受限,服务人群众多,不开设病床,仅满足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
五、关于社康机构的医务人员要求
一类社康中心,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按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配置,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卫生技术人员配置要求,以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其他人员按需配备,以满足社康机构日常工作需要。
二类社康中心,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按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配置,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预防保健科、医学检验科等卫生技术人员配置要求。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社康站,按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配置人员,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预防保健科的卫生技术人员配置要求。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
六、关于社康机构的场所要求
一类社康中心应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要求,建筑面积1000平方以上,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二类社康中心参考综合门诊部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
社康站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要求,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
七、关于社康机构的设备配备要求
在国家设备配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等基本设备,并增加急救设备、按摩床、空气消毒机、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转运箱、产后访视包等,以满足目前居民的服务需求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化需求。增加网络通讯设备内容,要求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25M,以满足我市开展信息化工作的需求。其他设备按需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