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发展完善家庭病床服务,是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是完善康复和护理体系,助力健康养老的基础性工作。而我市印发的《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2〕112号),出台至今已经试行8年,随着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和癌症康复期患者增加的实际情况,需及时修订该办法。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第180号)等有关规定,经多方调研和征集意见,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我市家庭病床的适用范围、承办机构、收治条件、服务内容及医保政策等进行完善,鼓励我市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依照《办法》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家庭病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