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23〕11号)等文件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9条,包括总则、补助条件、补助项目、申请与发放、补助管理和附则。通过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普惠托育机构补助适用范围、补助类型、申请条件和程序等,引导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

一级机构

10000元/托位

二级机构

8000元/托位

三级机构

6000元/托位
运营补助
全日托一级托育机构

乳儿班

1000元/人/月

托小班

800元/人/月

托大班

600元/人/月
全日托二级托育机构

乳儿班

800元/人/月

托小班

640元/人/月

托大班

480元/人/月
全日托三级托育机构

乳儿班

600元/人/月

托小班

480元/人/月

托大班

360元/人/月
半日托
补助标准按照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核定。
计时托
每小时补助标准按照全日托相应班型补助标准以每月22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折算。

规定补助资金托育机构应当用于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改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条件、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津贴等,其中运营补助用于保障从业人员待遇的比例不低于60%。

规定托育机构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缴纳各种罚款、税金、清偿债务等,不得用于各种股东分红、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用于投资入股、金融理财等其他用途。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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