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共14条,适用于我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规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规则》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的原则,列举了依法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基本条件,规范了我市卫生健康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争议问题和处理不统一问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必要程序。
《基准》对上述7部经济特区法律法规责任中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裁量的违法行为制定裁量基准,共列明72项违法行为、259项裁量基准,对每项违法行为列明了基本编码、违反规定、处罚依据、处罚种类与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实施主体。
《清单》列明2种轻微违法行为免行政强制执行,给予不予加处罚款的措施,涉医疗卫生领域,每项违法行为列明了领域类别、违反规定、处罚依据、不予加处罚款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