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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计规〔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深圳市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5日
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