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3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某中医(综合)诊所进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分别于2024年9月7日、2024年9月9日接诊发热病人患者时未按要求做好登革热流行病学史询问等预检分诊工作。
【调查与处理】
针对深圳某中医(综合)诊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经调查后对深圳某中医(综合)诊所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某中医(综合)诊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的规定。该医疗机构在登革热高发流行期间,未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来自登革热流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重点省份发热病人的问询,未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工作并接诊疑似登革热患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医疗机构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做到传染病预检分诊。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不仅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威胁,也会对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后果,还可能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案对深圳某中医(综合)诊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充分发挥“以案促法”的作用,向深圳市医疗机构敲响传染病预检分诊的警钟,提高各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的意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