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市民举报线索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某医师2024年2月1日书写其接诊的一名患者的处方笺时未写明药品的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且未书写患者2024年2月2日的复诊病历。经查,发现该医师于2023年9月22日因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最终调查核实,该医师存在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该医师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按照规定填写病历。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医师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的规定,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该医师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按照规定填写病历。
【典型意义】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但也有部分医师不重视病历书写,为图便利不按规定书写甚至不书写病历,导致病历问题成为了医疗过错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本案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医师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断完善病历书写管理制度,熟练掌握书写病历的规范要求,重视并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从而有效地减少医患纠纷,建立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