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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保管病历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5-06-24 14:2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市民投诉对深圳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未能提供投诉市民的就诊纸质病历。经调查,该口腔门诊部能提供投诉市民的就诊电子记录打印件,无法提供该市民就诊纸质病历,存在未妥善保管并遗失患者的纸质病历的行为,该门诊部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深圳某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保存病历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口腔门诊部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某口腔门诊部未妥善保管并遗失就诊患者门诊病历的情况,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病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病历管理培训和病历质量检查、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病历”的规定,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口腔门诊部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按照规定保管病历。

  【典型意义】

  病历是患者就医过程的真实记录,是患者医疗信息的重要载体。按规定保管病历、完善病历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更是构建良好医患关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本案对某口腔门诊部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具有广泛警示作用,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确定责任和赔偿的关键证据;因此,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应高度重视病历的保管,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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