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到深圳某诊所进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未设置带有黄色明显警示标识的利器盒,本应放置于利器盒内的使用后的注射针头、玻璃安瓿瓶等损伤性医疗废物,被随意放置于普通的医疗废物垃圾桶内。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某区卫生健康局向该诊所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处理。
【调查与处理】
针对深圳市某诊所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向该诊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诊所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市某诊所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中一般情节的规定,对该诊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深圳市某诊所未按规定分类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可看出部分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重要疏漏。医疗废物作为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的特殊废弃物,其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健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特别是对注射针头、玻璃安瓿瓶等损伤性废物,必须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利器盒中。此类规定的科学依据在于:一是可有效避免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被锐器刺伤,降低血源性病原体感染风险;二是能阻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传播途径,防止疾病扩散。本案中,该诊所将高危损伤性废物混入普通医疗垃圾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双重风险隐患。
本案的查处具有多重警示意义与价值:其一,卫生监督部门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组合举措,既彰显了执法的人文温度,给予涉事机构整改的契机,又以适度惩戒为手段,警示整个行业务必严格遵守规范。其二,本案明确揭示并着重强调了医疗机构在院感防控中肩负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必须构建起涵盖“分类收集—专用容器—警示标识—密闭转运”各环节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其三,本案对全行业具有普遍的教育意义,尤其是在基层医疗机构中,亟待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工作的落地实施。此案看似虽小,却如同一面明镜,清晰映照出个别单位在院感防控方面存在的不重视心理。本案的办理是对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又一次有力强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此案为鉴,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切实将“分类处置、安全防护、环保合规”的要求贯穿于医疗活动的全过程,共同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