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立案
1.1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和移交案件线索,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受理记录;
1.2 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结合情况制作立案报告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立案调查
2.1案件承办监督员是否需要回避;
2.2根据已有线索和调查情况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2.3按监督检查执法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证据(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
2.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5需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应按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控制决定;
2.6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应涵盖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等。
3.案件合议
3.1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必须进合议,合议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卫生监督员进行。合议过程可分析、讨论案情。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2合议记录应当记录认定事实、确定案由、衡量情节、适用法律条文等;
3.3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处罚
4.1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相应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4.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当事人主张行使该权利,监督员应当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材料依据,并做好记录;
4.3书面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结果,是否成立;
4.4卫生监督机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听证程序
5.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5.2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卫生监督机构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3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5.4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需回避的应当回避
5.5案件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6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
5.7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在听证结束7个工作日内经合议后向卫生监督机构发出听证意见书。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听证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行政处罚执行
6.1当事人收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后中,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不服行政处罚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7.结案归档
7.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并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一案一卷归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