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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7-23 09:4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市卫生监督局,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司法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因机构改革,我委对原《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深卫计政法〔2018〕101号)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19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行政检查。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市卫生监督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奖励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审批服务处)负责统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牵头制定、发布事前公示环节中的执法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负责牵头制定、发布事前公示环节程序信息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的程序信息,清单信息中的权力和责任的清单,清单信息中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信息,监督信息,事后公示环节中的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并会同秘书处在我委官方网站建立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市卫生监督局负责牵头制定、发布事前公示环节程序信息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程序信息,清单信息中随机抽查事项的清单、行政检查清单;事中公示环节信息;事后公示环节中的执法结果信息、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等。

  其他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牵头处室制定、提供相关执法信息。

  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由各处室和市卫生监督局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经各处室和市卫生监督局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公开、发布或变更。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信息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原作出该决定的处室或市卫监局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提交信息牵头发布部门,由牵头发布部门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五条 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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